关于《鄂州市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柴油货车和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解读单位: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发布日期: 2025年12月19日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来源: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关联政策: 740588

  自2025年12月20日起,鄂州市全面启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柴油货车和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更新工作,符合条件的货车或机械所有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报废更新补贴申请,补贴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先报先得、用完即止。共有以下四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提前报废国四、国三排放标准中、重型非营运柴油货车

  1.申请时间:2025年12月20日-2027年6月30日

  2.申请条件:

  (1)2025年1月1日前在我市公安部门注册登记,排放标准为国四及以下的中、重型非营运(指未在交通运输部门办理《道路运输证》)柴油货车。2025年1月1日(含)后转移至我市的,2025年12月20日前报废的,因报废、灭失、退车等已经注销或强制注销(连续三个安检周期未检)的,属于微轻型货车、场内使用的无牌照车辆、专项作业车、低速货车、三轮汽车及纳入“两新”政策范围内的车辆不在补贴范围内。

  (2)排放标准为国四及以下的中重型非营运柴油货车(车辆排放标准以生态环境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网站查询结果为准(https://info.vecc.org.cn/ve/index);

  (3)距离国家强制报废期限1年及以上,且非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前述柴油货车。

  (4)机动车所有人自愿将其车辆交由我市辖区内取得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资质的企业,并经公安交管部门合法注销。

  3.申请资料:

  (1)《鄂州市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柴油货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表(附件3)》;非本人办理的需提供授权书并附授权人身份证明;

  (2)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或机动车所有单位的营业执照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登记为“货运”性质而未办理《道路运输证》的,还需提供交通部门未办理《道路运输证》证明,登记为“非营运”性质的不需提供交通运输部门证明);

  (4)提供商务部门认定的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5)仅限注册地申报,提供注册地公安注销证明。

  4.补贴标准:

 

  5.受理部门: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第(二)种情形:提前报废国四、国三排放标准中、重型非营运柴油货车并购置新能源货车

  1.申请时间:与第(一)种情形一致。

  2.申请条件:在满足第(一)种情形的申请条件基础上,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新购置车辆所有人身份信息与报废车辆所有人身份信息一致;

  (2)新购置车辆需在鄂州市范围内办理注册登记;

  (3)新购置车辆为中型及以上新能源货车(纯电动或氢燃料电池,不含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报废的货车与更新的新能源货车需为同类型车辆,即中型柴油货车更新为中型新能源货车,重型柴油货车更新为重型新能源货车。淘汰1台中重型柴油货车对应购置1台同类型新能源货车可享受1次购置补贴。单独购置新能源货车的不予补贴。

  (4)新车购置发票开票时间、新车注册登记时间、申请时间均应在第(一)种情形要求的时间范围内。

  3.申请资料:

  除第(一)种情形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供:

  (1)新购置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

  (2)机动车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4.补贴标准:

  5.受理部门:与第(一)种情形一致。

  第(三)种情形:提前报废第一阶段排放标准的叉车、挖掘机、装载机

  1.申请时间:2025年12月20日-2027年6月30日

  2.申请条件:

  (1)2010年9月30日及以前生产的且于2025年7月1日前在我市生态环境部门取得环保编码的国一及以下的叉车、挖掘机、装载机。

  (2)机械发动机等主要部件应齐全,来源清楚合法,并填报《非道路移动机械来源及归属承诺书》。

  (3)机械所有人自愿将机械交由我市辖区内取得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资质的企业进行拆解报废。

  3.申请资料:

  (1)《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申请表(附件4)》;非本人办理的需提供授权书并附授权人身份证明;

  (2)《机械来源及归属承诺书(附件5)》,要求在编码登记地进行申报;

  (3)提供编码登记信息,机械主要零部件信息要求与编码登记信息一致;

  (4)具备机动车拆解资质的企业出具《非道路移动机械报废回收证明》(附件6),并提供机械拆解前、拆解中、拆解后3张水印照片,照片应包含环保登记号牌。拆解视频记录保存两年备查。

  4.补贴标准:

  5.受理部门: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第(四)种情形:提前报废第一阶段排放标准的叉车、挖掘机、装载机并购置新能源机械

  1.申请时间:与第(三)种情形一致。

  2.申请条件:在满足第(三)种情形的申请条件基础上,还需满足:

  (1)新购置机械所有人与报废机械所有人需一致。

  (2)新购置机械为纯电动或氢燃料电池动力(不含插电式混合动力或拖电式机械)的叉车、挖掘机、装载机,且在我市生态环境局完成环保编码登记并可查询。更新机械与报废机械的类型一致,报废1台机械对应购置1台同类型新能源机械可享受1次补贴,单独购置新能源机械的不予补贴。

  (3)新能源机械购置发票开票时间、机械环保编码时间、申请时间均在第(三)种情形要求的时间范围内。

  3.申请资料:

  除第(三)种情形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供:

  (1)新购置机械的购置发票,机械所有者公司信息或身份证明与报废机械一致;

  (2)新购置机械的《登记证书》

  (3)新购置机械编码登记可查询。机械所有人购置新能源机械后,需在湖北省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平台办理编码登记。

  4.补贴标准:

  5.受理部门: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申请资料经生态环境、公安、交通、商务等部门联合会审通过后,由生态环境部门拨付到申请人指定账户。

  线下办理咨询方式:

  1.政策咨询电话:市生态环境局:027-60281899

  2.业务咨询电话:

  (1)国四及以下非营运柴油货车:市公安局:0711-3354967;市交通运输局:0711-3252371;市商务局:027-60265510;鄂州市物源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15307135353(李)

  (2)国一非道路移动机械:市生态环境局:027-60281730

  解读单位: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027-6028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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