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5年01月26日 |
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来源: | 鄂州政府网 | 关联政策: | 698505 |
一、划分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等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要求,声环境功能区需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原声环境功能区划是2020年4月由市政府办公室颁布实施的,仅覆盖市中心城区和新庙镇,以及与上述区域毗邻的燕矶镇、杜山镇、泽林镇和临江乡部分区域。随着鄂州城市建设快速发展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更新,用地情况发生了变化,原区划已不能满足目前我市声环境管理的要求,亟待调整。
二、划分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 9660—88)《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鄂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华容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和《梁子湖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阶段成果及《武汉新城规划(鄂州区域)》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相关规划,制定《鄂州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
三、区划范围
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范围涵盖鄂州市域(包括鄂城区、华容区、梁子湖区、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不包含机场区域),其中318.36平方公里明确了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其他未明确功能区类别的区域参照乡村区域声环境质量要求管理。
四、声环境功能区分类及标准
根据有关技术规范,本区划明确了以下五种类型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及对应执行的噪声限值要求。
0类声环境功能区: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噪声限值为昼间50dB(A),夜间40dB(A)。
1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噪声限值为昼间55dB(A),夜间45dB(A)。
2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噪声限值为昼间60dB(A),夜间50dB(A)。
3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噪声限值为昼间65dB(A),夜间55dB(A)。
4类声环境功能区: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4a类声环境功能区和4b类声环境功能区重叠区域执行4b类功能区。4a类噪声限值为昼间70dB(A)、夜间55dB(A);4b类噪声限值为昼间70dB(A)、夜间60dB(A)。
五、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
根据我市现状、规划,共分1-4类声环境功能区。其中,1类区11个,区划面积62.82平方公里,占比19.73%;2类区24个,区划面积183.54平方公里,占比57.65%;3类区22个,区划面积72平方公里,占比22.62%。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内河航道、铁路干线两侧区域等划为4类区。其中,4a类交通干线145条(高速路8条、公路8条、城市快速路2条、城市主干路55条、城市次干路72条),4a类内河航道6个,4b类交通干线3条(铁路干线3条)。由于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没有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本次没有划定0类声环境功能区。
六、其他说明
(一)市域范围内未明确功能区类别的区域,可按以下要求确定乡村区域适用的声环境质量要求并开展环境管理。
1.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0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2.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有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指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3.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4.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集中区(面积≥0.5平方公里以上)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二)交通干线建设规划未实施前应按照当前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管理,规划实施后实时调整为4类区。
(三)机场不适用于本区划。机场周围区域内除飞机外的交通运输、工业生产、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噪声源,应执行其所在本区划声环境功能区对应的噪声排放标准。飞机降落与地面滑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执行《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 9660—88)要求。机场周围区域指机场周围受飞机通过(起飞、降落、低空飞越)噪声影响的区域,以经批准的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所确定的区域为准。
(四)本区划文本及图件根据用地现状确定,规划中的产业园区、道路等须待规划批准实施、项目竣工验收后再进行划分或调整。
(五)未列入本次区划范围的区域,若达到《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中相应类别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条件的,按照其对应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要求进行管理。
七、实施时间
本区划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20年4月3日印发的《鄂州市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重新调整划分方案》同时废止。
解读单位: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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