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鄂州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改善我市声环境质量,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结合我市建设现状及发展规划,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范围涵盖鄂州市域(包括鄂城区、华容区、梁子湖区、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不包含机场区域),其中318.36平方公里明确了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其他未明确功能区类别的区域参照乡村区域声环境质量要求管理。
二、区划原则
(一)规划指导原则。区划方案以鄂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用地现状确定。
(二)有效控制原则。有效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三)便于管理原则。明确区划范围,单块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平方公里,并有利于城市规划的实施,便于城市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四)适时调整原则。随着城市规划的逐步实施,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的变化情况,原划定结果可适时进行调整,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三、划分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二)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
1.《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2.《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
3.《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
4.《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5.《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 12525—90)
6.《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 9660—88)
7.《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
8.《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
9.《环境专题空间数据加工处理技术规范》(HJ 927—2017)
以上法律法规及文件修订时,以其修订之后相对应的条款为准。
(三)相关规划
1.《鄂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华容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和《梁子湖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阶段成果
2.《武汉新城规划(鄂州区域)》
四、声环境功能区分类及标准
(一)分类
城市区域按照《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的规定划分声环境功能区,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规定,声环境功能区分为0类、1类、2类、3类和4类。
1.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2.1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3.2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4.3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5.4类声环境功能区: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4a类声环境功能区和4b类声环境功能区重叠区域执行4b类功能区。4a类和4b类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两侧距离的确定方法见表1。
(二)执行标准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的规定,各类声环境功能区执行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标准限值见表2。

五、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
(一)0类声环境功能区
区划范围内不涉及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本区划没有划定0类声环境功能区。
(二)1类声环境功能区
划定1类区11个,面积62.82平方公里,划分结果详见附件1。
(三)2类声环境功能区
划定2类区24个,面积183.54平方公里,划分结果详见附件2。
(四)3类声环境功能区
划定3类区22个,面积72.00平方公里,划分结果详见附件3。
(五)4类声环境功能区
4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详见附件4。
六、补充说明
(一)市域范围内未明确功能区类别的区域,可按以下要求确定乡村区域适用的声环境质量要求并开展环境管理。
1.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0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2.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有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指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3.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4.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集中区(面积≥0.5平方公里以上)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二)交通干线建设规划未实施前应按照当前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管理,规划实施后实时调整为4类区。
(三)机场不适用于本区划。机场周围区域内除飞机外的交通运输、工业生产、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噪声源,应执行其所在本区划声环境功能区对应的噪声排放标准。飞机降落与地面滑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执行《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 9660—88)要求。机场周围区域指机场周围受飞机通过(起飞、降落、低空飞越)噪声影响的区域,以经批准的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所确定的区域为准。
(四)本区划文本及图件根据用地现状确定,规划中的产业园区、道路等须待规划批准实施、项目竣工验收后再进行划分或调整。
(五)未列入本次区划范围的区域,若达到《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中相应类别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条件的,按照其对应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要求进行管理。
七、监督管理
(一)根据《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24〕27号)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二)各级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时,应当确定保护和改善声环境的目标和任务。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八、发布实施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20年4月3日印发的《鄂州市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重新调整划分方案》同时废止。
附件:1.鄂州市1类声环境功能区表
2.鄂州市2类声环境功能区表
3.鄂州市3类声环境功能区表
4.鄂州市4类声环境功能区表
5.鄂州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