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州环罚字〔2019〕26号
武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程潮铁矿附属工程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7510303581
法定代表人:樊华
地址:鄂州市程潮
针对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并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3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擅自利用回水泵房南侧挡墙底部应急排口向雨水总排水沟排放废水(你公司属武钢资源集团程潮矿业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以上事实有《鄂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9年3月29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3月29日)、《排污许可证副本》、《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鄂州环改〔2019〕13号)(2019年4月8日)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一款:“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4月18日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州环罚告(听)字〔2019〕4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八条第(四)项:“排污单位存在以下违反排污许可证行为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四)其他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陆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吴都支行
户名:鄂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181102002920003788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地址:市司法局六楼601室,联系电话:0711-3830607)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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