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2013年环保专项行动方案

信息来源: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日期:2014-07-08

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鄂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鄂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鄂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鄂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鄂州环专办〔2013〕1号
  关于印发《2013年鄂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
  通 知
  各区、街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有关单位和部门:
  按照湖北省《关于2013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鄂环专办[2013]8号)要求,2013年继续在全省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3年鄂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鄂州市2013年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鄂州市环境保护局              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鄂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鄂州市监察局
  鄂州市司法局             鄂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鄂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鄂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6月27日
  2013年鄂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
  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切实解决当前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环境权益,建设灵秀鄂州。根据湖北省《关于2013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鄂环办[2013] 号)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严查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污染、废水污染地下水的环境违法问题和医药制造行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规范企业环境管理;加强涉重金属排放企业监督检查,加大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监管和总量核查力度,提升行业生产及污染防治技术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集中整治影响城市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的突出环境问题,确保群众饮水安全,为推动污染减排、改善环境质量、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努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工作任务及要求
  (一)继续加大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监管和总量核查力度,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污染和废水污染地下水的环境违法问题
  1.加强对鄂州电厂(包括企业自备电厂)燃煤机组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鄂州电厂除尘、脱硫、脱硝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情况、达标排放情况,严查无故开启烟气旁路、擅自停运闲置治污设施和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对列入2013年减排计划的4#机组脱硝项目,要督促鄂州电厂尽快开展工程建设,保证脱硝工程按期投运、发挥效益。督促对已建成3#机组脱硝设施的运行维护,促进氮氧化物稳定达标排放。同时,加大对钢铁、水泥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除尘设施运行的监管,严查污染减排重点企业擅自停运、不正常使用治污设施和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治污设施稳定运行,促进企业落实总量减排各项要求。
  2.加大对企业废水排放的排查力度,彻底摸清废水排放去向,严查利用渗井(旱井)、渗坑(坑塘)、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废水的违法行为。对违法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予以处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要责令其停止生产;造成重大或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要报请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3.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等污染治理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污染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泥处理处置情况,严查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非法倾倒污泥等违法行为。督促各地加快配套管网的规划和建设,推进雨污分流系统的改造和完善,提高城市污水管网覆盖率和污水收集率;加快对现有污水处理处理厂脱氮的升级改造,促进氨氮稳定达标排放。加强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监管,防止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对列入2013年减排计划的梁子湖区污水处理厂、红莲湖污水处理厂等污水处理项目要加强督办,确保按期建成投入使用。
  4.加强对自动监控设施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设施,严查擅自停运自动监控设施、修改自动监控参数、台账资料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保障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稳定运行。
  (二)集中开展涉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的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铅蓄电池、皮革鞣制和电镀等重点行业的“回头看”活动
  1.看“六个一律”整治要求落实情况。重点看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是否取缔(已下达取缔决定的,是否拆除生产设备、吊(注)销营业执照、妥善处置危险废物);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是否停产整治;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健康“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是否停止生产;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者超标排放的,是否停产整治(已完成整改任务的,是否严格执行验收规程和标准);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是否停产整治;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是否追究责任。对专项检查、抽查和督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是否整改到位。对确实无整改基础、无法按照要求完成整治任务的涉重企业,地方政府是否组织相关部门实施断水断电,封存主要生产设备,防止企业擅自恢复生产,必要时是否依法实施关闭。
  2.看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重点看在建企业环保、安全“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正常生产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特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危险废物贮存及处置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企业自行开展水污染物监测情况;工业园区企业污染物预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三)全面排查整治医药行业环境污染问题
  1.全面排查医药制造企业,重点排查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制度、环保和安全“三同时”制度情况;废水、废气等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处置情况,特别是原料药、制剂等企业产生的蒸馏及反应残渣、母液及反应基或培养基、吸附剂、催化剂、溶剂、废药品及过期原料等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情况;园区集中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群众反映园区污染问题的解决情况。排查要不留死角,摸清医药制造企业底数,建立监督管理台账。
  2.加大医药制造企业环境违法问题的惩处力度。严肃查处企业违法建设项目、超标排放、偷排漏排或采用非法手段转移偷排废水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卫生、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督促当地政府组织未达到防护距离要求或安全风险高的企业向工业园区搬迁,解决异味扰民问题。严肃查处不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在转移过程中倾倒丢弃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对未依法转移危险废物的,督促产生企业承担清除污染、赔偿损失的责任。发现故意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将抗生素菌渣用作饲料添加剂的,及时移送农业部门。对“三废”治理不能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生产装置,报请当地政府予以淘汰关闭。
  3.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地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规范企业管理,督促企业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严格执行废水排放标准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严格管理危险废物的贮存、转移、处置环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四)全面排查整治涉磷企业环境污染问题
  1.全面排查涉磷企业,重点排查环保手续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污水排放水体情况;环境风险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磷石膏碴场、矿山尾矿库规范建设及落实日常监管制度情况。排查要全面细致,摸清涉磷企业底数,建立监督管理台账。
  2、重点整治磷化工企业、磷石膏渣场、磷矿开采、矿山尾矿库、城镇污水处理厂等涉磷行业,实行最严格的环境执法措施,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及无整改基础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止建设;对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长期超标排放或存在严重安全和风险隐患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未安装总磷在线监测设施的,一律责令限期安装;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一律坚决予以处罚到位。
  (五)集中整治影响城市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的突出环境问题
  严格按照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全省城市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鄂环办〔2013〕126号)和鄂州市《关于开展鄂州市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鄂州环办文〔2013〕14号)要求,开展城市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出环境问题专项整治,保障群众饮水安全。同时,以此为契机,全面排查整治影响城市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的排污企业,严查超标排放、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继续巩固去年湖库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排查整治成果,对去年排查发现的问题开展“回头看”,加大督察督办力度,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六)加强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根据市环保局《关于开展环境保护维稳形势分析研判的通知》(鄂州环办文[2013]7号)精神,加强对辖区内环境信访案件,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和环境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将环境安全隐患排查作为日常环境监察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污染源隐患排查整治。重点检查风险源企业的环保措施、应急预案、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全面掌握其环境风险基本情况,对环境安全问题和污染隐患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早消除。
  (七)坚决取缔关闭非法违法小选矿厂。要严格按照鄂州市选矿行业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小选矿长效管理的意见》和《进一步加强小选矿长效管理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巩固并不断扩大小选矿专项整治成果,继续加大对非法违法小选矿的打击力度,彻底清除小选矿整治工作死角,坚决扼杀小选矿死灰复燃苗头,巩固并不断扩大整治成果。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发改委、经信委、司法局、环保局、住建委、工商局、安监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地方政府要将环保专项行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和领导,确定重点,制定方案,周密部署,细化专项行动的工作目标和整治任务,具体落实到部门和负责人。强化措施,狠抓落实,有序推进环保专项行动的开展。
  (二)加强部门协作。各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密切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执法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送、移交、移办制度,形成部门联动、综合治理的良好局面。各级环保部门要做好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及时通报情况取得各部门的支持,通过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司法等多种手段共同解决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难点问题。环保部门要分阶段对照工作重点进行拉网式检查,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经济、发展改革部门要监督淘汰落后产能;工商部门要及时督促注销或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和安全隐患监管。
  (三)深入督察督办。建立联合督查、考核验收机制,持续对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区级有关部门要对重点监管的企业开展定期检查,并加大对投诉举报反映问题的查办力度,及时公布查办结果;市级有关部门要开展不定期的巡查和抽查,重点抽查已经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督促整改前一段工作中未整改到位的问题、“回头看”中查出的新问题,对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督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加强指导协调,督促整改。
  (四)强化责任追究。对排查不到位、整治工作没有实质进展的,要公开点名批评,约谈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态度消极完不成环保专项行动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对环境违法案件没有查处、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和环境违法案件,要实行挂牌督办,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五)加大信息公开。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将宣传工作贯穿行动始终,保持声势,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及时发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查处情况、挂牌督办案件等相关信息,回应媒体报道和社会关切。要加大曝光力度,公开曝光恶意违法排污行为和典型违法案件,强化警示教育。要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邀请人民群众参与执法检查,保障人民群, 众的环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六)完善长效机制。要将解决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与加强环境管理制度建设有机结合起来,逐步实现环境监管规范化、精细化、效能化,建立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长效机制。认真探索实践网格化环境监管模式,不断总结好的经验,建立健全“定责、履责、问责”的责任管理体系,落实重点排污企业“一企一人”责任管理制,实现环境监管全覆盖、全过程、无缝隙。建立完善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和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制度,落实企业信息公开和定期报告制度,不断提高企业环境守法积极性和自主守法能力,实现监管和服务的高度融合和有机统一。逐步建立重污染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企业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确保环境安全。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14日至6月25日)
  2013年6月25日前,各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印发具体工作方案,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并将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检查和整治阶段(6月26日至9月30日)
  各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集中排查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整治一批污染企业。2013年8月30日前公布案件信息,并将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10月至11月)
  2013年10月初,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我市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10月至11月,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对我省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阶段(11月)
  2013年10月30日前,各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完成工作总结报告,并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11月5日前向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我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附件
  鄂州市2013年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  汪继明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杨丛林    市政府副秘书长
  祝 健     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  董发胜   发改委武汉城市圈建设办主任
  卫才林    市环保局副局长
  邱建明     市经信委副主任
  范玉姣     市司法局副局长
  徐 鹏     市住建委副主任
  艾义斌  市工商局纪委书记
  马义春     市安监局副局长
  办公室主任:卫才林 市环保局副局长
  鄂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3年6月28日印发      

  站点地图网站标识码:4207000018 鄂ICP备05017375号   鄂公网安备42070402000209号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书编号42071499007-00001
主办单位: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人:陈静 联系电话:(027)60281828 地址:鄂州市文苑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