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攻坚指挥部《关于认真做好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销号工作的通知(试行)的通知》(鄂环督改指文〔2017〕4号)的要求,由我局牵头负责的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任务清单第33号整改事项已完成整改,现将情况公示如下:
第33号整改事项
一、整改任务内容
要建立完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清单,进一步压紧压实各地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立足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推进督察整改落实。
二、整改目标
明确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构建内容完善、边界清晰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责任,加快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三、整改措施
制定《鄂州市委和市政府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细化明确43家单位和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进一步增强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合力,有力促进齐抓共管、协同共治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建设。
四、整改完成情况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省环委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委和省政府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要求及市领导批示精神,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鄂州市委和市政府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2021年3月19日,市生态环境局以意见函形式,向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办公室、市委组织部等43个部门征求意见,截止到3月25日,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18个部门以纸质材料反馈意见和建议,18个部门提出的意见均已采纳,最终形成了《鄂州市委和市政府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责任清单》包括四个部分。共涉及43个部门,共212项职责。第一部分为市委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监督责任;第二部分为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和监督责任;第三部分为市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第四部分为市法院、市检察院生态环境保护司法责任。2021年5月6日,经市委、市政府同意,以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名义印发《鄂州市委和市政府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
反馈意见已完成整改,达到整改目标。
如对该问题整改公示情况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2021年12月8日至2021年12月14日,共7天)向鄂州市生态环境局(027-60281897)反映。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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