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连续三年名列全省前列。
1、继续加大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力度,采取多种措施,努力改善环境质量,使“城考”得分逐年提高,2006—2008年度力争名列全省前列。
2、各“城考”责任单位在市环保局的指导下,及时上报数据和材料。
3、及时汇总上报“城考”材料。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协助单位:市建委、卫生局、公安局。
二、近三年城市辖区内未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前一年未有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加强宣传教育、强化监督管理,防止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发生。
2、及时掌握、汇总重特大事故材料。
3、加强执法检查,现场监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防止重大违法案件的发生。
4、汇总相关材料。
5、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处置体系,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定期开展演练。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协助单位:市公安局、卫生局、经委、林业局、安监局。
三、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7%
1、保证环保基础设施资金投入,每年市区环境保护投资指数在1.7%以上。
2、提供各年度市区环境保护投资指数。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协助单位:市经委、财政局、建委、环保局、统计局。
四、经济持续增长率高于国家平均增长水平、人均GDP>1.5万元。
1、提供各年度全市经济持续增长率资料。
2、提供各年度全国城市经济持续增长率资料(采用GDP统计形式)。
3、提供各年度全市《统计年鉴》。
责任单位:市统计局。
五、人口与计划生育年度计划完成率100%。
1、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使我市人口出生率稳定控制在国家、省计划指标以内。
2、保证各年度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计划全面完成。
3、提供各年度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计划完成情况。
责任单位:市计生委。协助单位:各区政府、街办、统计局。
六、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1、做好节能降耗工作,保证各年度单位GDP能耗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并逐年下降。
2、推广清洁生产审核。
3、提供各年度单位GDP能耗和全国平均水平资料。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协助单位:市经委、统计局、供电公司
七、单位GDP用水量<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1、做好节水工作,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保证各年度单位GDP用水量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并逐年下降。
2、提供各年度单位GDP用水量和全国平均水平资料。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协助单位:市经委、建委、水利局、统计局。
八、万元GDP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1、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大力开展节能降耗,强化对各类废物的循环利用、污染预防和全过程控制。
2、坚持招商选资,防止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率工业企业的引进和不合理转移,从源头控制工业污染物的排放。
3、开展工业园区企业的技术改造,提倡和发展循环经济,开展清洁生产,推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进一步探索和总结推广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的有效途径,并使排放强度逐年下降。
4、按要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有计划地逐年增加。
5、提供各年度市区万元GDP主要工业污染排放强度和全国平均水平的资料。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协助单位:市发改委、经委、统计局、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九、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85%
1、继续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城区锅(茶)炉煤改气工程,抓好市区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
2、巩固烟尘控制区建设成果,督促鄂钢、世纪新峰老厂加快烟(粉)尘污染治理进度。
3、调整城市能源结构,推广使用天然气。
4、控制城市建筑施工工地、道路和运输中的扬尘污染。
5、提供各年度城市空气环境质量数据和资料。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协助单位:市经委、市工商局、市建委、市城管局。
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
1、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设置醒目的保护区界址标志,保护区内禁设排污口,确保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96%。
2、按国家监测规范,定期对取水口水质进行监测,并及时发布水质量月报。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协助单位:市建委、自来水公司
十一、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00%,且市区内无劣五类水体
1、继续抓好省、市监控重点企业污染治理,加强工业水污染防治,实现达标排放。
2、继续开展洋澜湖综合整治,抓好新港、长港等水体的污染治理,改善水质,消除劣五类或五类水体。
3、按国家监测规范,定期进行控制断面水质监测,并及时上报和发布数据。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协助单位:市建委。
十二、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
1、加强工业噪声污染的防治,确保厂(场)界噪声达到功能区标准。
2、加强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强化夜间建筑施工管理。
3、加强饮服行业和摊群市场噪声管理。
4、巩固和扩大禁鸣区工作成果,调控城市主干道交通流量,严禁拖拉机进入市区。
5、市区限放爆竹烟花,并加强管理。
6、按国家监测规范,定期进行区域环境噪声监测,并及时上报数据和资料。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负责工业企业、娱乐服务业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管理,市公安局负责商业及公共场所社会生活噪声和交通噪声管理。协助单位:市建委、文体局、工商局、交通局。
十三、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 dB(A)
1、制订《鄂州市交通噪声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开展交通噪声综合整治行动,完善城市禁鸣区的保障措施,加大违禁处罚力度。
2、加强在用车辆的管理,坚决淘汰报废车辆和排污不达标车辆。
3、按国家监测规范,定期进行交通干线噪声监测,并及时上报数据和资料。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协助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局。
十四、受保护地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10%
1、巩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建设成果,完善管理制度。
2、加快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建设。
3、加强梁子湖湿地保护区的监管。
4、提供自然保护区(保护小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源建设的相关资料等。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协助单位:市建委、市环保局、统计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
十五、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5%
1、继续抓好城市主干道道路绿带建设。
2、加强城市广场、小游园、街心花园和住宅小区的绿化建设。
3、及时提供各年度市区绿化覆盖率数据、资料。
责任单位:市建委。
十六、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80%
1、2008年底前应建成鄂州市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加快城市污水截流管网建设步伐,提高生活污水纳管率。
2、及时提供各年度污水处理厂处理、运行资料。
责任单位:市建委。协助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十七、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稳定排放达标率100%,工业企业排污申报登记执行率100%
1、巩固和提高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成果,继续抓好鄂钢、世纪新峰老厂、吴城钢铁等省、市监控重点企业污染治理,防止反弹。
2、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杜绝新污染源的产生。
3、加强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及排污申报年审工作。
4、积极推行重点企业污染源在线监测。
5、完善工业污染源“一厂一档”工作,提供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监测数据、申报登记等资料。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十八、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50%
1、结合天然气工程,积极推广使用清洁能源,进一步改善城市能源结构。
2、实施市区锅(茶)炉煤改气工程。
3、及时提供各年度市区清洁能源使用率数据、资料。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协助单位:市环保局、统计局。
十九、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80%
1、加强机动车年审及尾气排放的检测,年检率>90%。
2、抽检机动车尾气排放,抽检率>70%。
3、提供各年度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材料。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协助单位:市公安局。
二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5%
1、加强城市生活垃圾收集、中转清运和处理,确保建成区生活垃圾全部无害化处理。
2、建设百洪垃圾处理场。
3、及时提供各年度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数据、资料。
责任单位:市建委。协助单位:市发改委、环保局。
二十一、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90%
1、加强生产领域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工作,确保全市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90%。
2、及时提供各年度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数据、资料。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协助单位:市发改委、统计局。
二十二、危险废物处置率100%
1、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正确处置危险废物,确保无危险废物排放。
2、加快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建设步伐,安全处置全市医疗废物。
3、及时提供危险废物处置数据、资料。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协助单位:市卫生局。
二十三、环保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环境指标已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制定“创模”规划并分解实施,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1、以“创模”工作为重点,制订任期和年度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市政府与各区、街办签订目标责任书,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增强责任意识。
2、建立和完善目标责任制督察和考核机制,将环境指标继续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各部门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坚持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3、组织编制《鄂州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总体规划》。
4、加强对创模工作的领导,动员全市上下努力完成各项创模工作任务。
6、实行环境质量定期公告制度,每年6月5日公布上一年的环境质量状况。
7、及时提供各年度目标责任书及考核资料,各年度市委、市政府听取汇报、会议研究相关工作的会议纪要。
责任单位:市创模办。协助单位:市目标办、环保局、各区政府、街办。
二十四、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和规划环评综合执行率达到国家要求
1、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积极开展各类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3、及时提供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和规划环评综合执行数据、资料。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协助单位:市工商局。
二十五、按期完成总量控制计划,国家重点环保项目落实率≥80%
1、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计划纳入全市社会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及时编制、下达“十一五”和各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案和削减计划,并确保按期完成。
3、在积极推进污染治理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4、加快鄂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烧结分厂机头烟气脱硫项目、鄂州电厂烟气脱硫工程和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
5、2008年底以前,全市所有重点排污企业必须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控装置。
6、提供各期、各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和重点项目落实情况的数据、资料。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二十六、环境保护机构独立建制,环境保护能力建设达到国家标准化要求
1、加强环境保护机构建设,各区设立环保分局。
2、市环境监测站、监察支队和各大队标准化建设达标。
3、提供建立独立建制的环境保护机构的批文,提供标准化建设验收文件。
责任单位:市编委办。协助单位:市人事局、财政局、环保局、
二十七、公众对城市环境的满意率≥85%
1、深入开展创模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境意识,增强人民群众创模的责任感和参与意识。
2、加大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力度,认真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高群众对城市环境的满意率。
3、加强城市的建设与管理,提高城市品位。
4、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建议,不断优化美化城市环境,进一步提高城市环境质量。
5、定期组织公众对城市环境满意率的调查。
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协助单位:市环保局、建委、城管局。
二十八、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85%
1、统一中小学环境教育教材,在全市中小学开展环境普及教育。
2、继续在中小学开展“绿色学校”创建活动。
3、提供各年度中小学开展环境教育档案资料和“绿色学校”批文。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协助单位:市环保局、各区政府。
二十九、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落实到位,城乡结合部及周边地区环境管理符合要求
1、开展全国卫生城市创建。
2、加强城乡结合部及周边地区的环境保护工作,杜绝城区污染企业向该区域转移。
3、强化城乡结合部的环境综合整治,加大薄弱环节的环境管理力度,消除污染隐患,并抓好环境卫生工作。
4、及时提供年度城市环卫基础设施建设与环卫工作资料、数据。
5、及时提供年度城乡结合部及周边地区环境质量指标数据、资料。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建委。协助单位:市环保局、城管局
三十、开展了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绿色社区、绿色学校、国家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国家生态工业园区、国家ISO14000示范区等活动,并且各类创建数量逐年增加(参考指标)。
1、继续实行激励机制,在全市范围内积极开展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等创建活动。加大创建宣传力度,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学校、社区、园区按计划、分步骤开展创建。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协助单位:市经委、教育局、技术监督局、各区政府。
三十一、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应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数量逐年增加(参考指标)。
1、加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对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及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依法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使清洁生产审核具体化、规范化、法制化。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协助单位:市发改委。
三十二、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65%(不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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