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要求,规范行政执法,接受社会监督,现将鄂州市生态环境局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监督及救济途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流程公示予以公告。
一、执法主体
1.法定执法主体: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受委托的机构:鄂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含鄂城大队、华容大队、梁子湖大队、葛店大队、临空大队)
3.地址:鄂州市鄂城区文苑路11号
4.电话:027-60281828
5.传真:027-60281815
6.办公时间:8:30-12:00,14:00-17:30(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二、监督方式及救济途径:
1.拨打各相关事项服务指南中公示的监督电话。
2.行政执法监督和投诉渠道:027-60281809。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不服有关行政决定,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地址:鄂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申请行政复议。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不服有关行政决定,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华容区人民法院起诉。
三、行政处罚流程图
三、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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