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鄂州市委和市政府机关有关部门
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
各区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环委会各成员单位:
《鄂州市委和市政府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鄂州市环境保护委员会
2021年5月6日
鄂州市委和市政府机关有关部门
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加强生态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建设,推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委和省政府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等有关规定,现制定《鄂州市委和市政府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一、市委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监督责任
(一)市纪委监委机关
1.加强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服务推进长江大保护等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市委有关工作要求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
2.组织对上级纪委监委,中央和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关于全市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交办、转办问题线索的调查处理。
3.加强对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工作部门履责情况的监督。
4.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对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服务推进长江大保护、服务推进全市高质量发展和绿色发展等重点任务落实及相关部门按程序移交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党政领导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失职失责问题线索进行核查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对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进行调查处置。
5.加强对各地各部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的指导。
(二)市委办公室
1.推动全市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负责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工作任务的组织协调、督促落实。
2.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党内规范性文件审核和备案审查。
3.配合保障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开展。
4.定期组织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市委组织部
1.配合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考核情况、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结果、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2.会同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
3.指导生态环境系统机构改革工作。协助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党组抓好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4.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重要任务的培训,将相关内容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内容。
(四)市委宣传部
1.大力宣传各级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指导、统筹、协调、部署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营造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氛围。
2.组织市内主流媒体、新媒体加强对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统筹协调相关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科学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协调做好全市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3.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全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严格测评。
4.做好相关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和环境应急舆情发布工作。
(五)市委政法委
会同生态环境职责部门,预防化解生态环境领域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和问题,参与协调处置生态环境领域重大突发涉稳案件、事件,指导做好涉生态环境领域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管理工作。
(六)市委政研室
1.负责贯彻落实以绿色发展理念为引领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好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有关事项的研究工作。
2.组织分析全市经济形势时,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因素,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协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七)市委编办
1.指导、协调生态文明建设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协调各部门之间生态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划分。
2.按规定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行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研究提出生态文明建设方面职能配置和机构编制调整意见。
(八)市督查考评办公室
1.推动全市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2.推动全市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协同市政府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二、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和监督责任
(九)市人大城环委
1.负责研究、审议、拟订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议案和决定。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调查研究,提出推进落实的措施建议。
2.负责对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开展审查。
3.组织开展国家和省、市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推进法律法规贯彻实施。
(十)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1.负责研究、编制有关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和规划。
2.协同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组织开展对贯彻实施有关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地方性法规情况的监督工作。
3.适时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地方性法规的全面清理工作,组织督促有关方面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4.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其他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
三、市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十一)市政府办公室
1.推动全市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组织协调、督促落实。
2.协调保障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生态环境部华南督察局、省生态环境厅驻鄂南生态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查监察工作。
3.定期组织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十二)市发改委
1.负责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纳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牵头协调和落实国家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战略部署以及省、市有关工作要求。
2.指导和督促化解钢铁等重点领域过剩产能,严防已化解的过剩产能死灰复燃。
3.负责调整全市能源结构,推进清洁能源使用。
4.负责提出全市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
5.负责组织拟订循环经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政策并协调实施。
6.负责落实深化环境资源价格改革的政策措施,完善体现生态价值和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
7.负责推动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促进绿色循环低碳发展。会同相关部门贯彻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8.负责建立市级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和信用联合惩戒系统。督促各部门将环保领域信用信息归集至平台,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
9.组织协调争取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中央、省预算内投资。
10.按职责分工,推广、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
11.推进资源化能源化利用。推动塑料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规范化、集中化和产业化,引导资源循环利用企业采用多种方式回收废弃的塑料制品,并对回收的塑料制品进行资源化利用,提高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水平。
12.推进太阳能开发利用,清洁高效、高质量发展火电。
(十三)市教育局
1.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教育纳入中小学和高等教育教学内容,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和社会实践。
2.在环境突发事件和恶劣天气发生可能危及到师生生命安全时,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保护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3.统筹开展绿色学校创建行动。
(十四)市科技局
1.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科学技术研发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 在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大气污染成因与治理、土壤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化学品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和防控、生态修复技术攻关、气候变化、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测及综合治理、生物安全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噪声污染防治、核与辐射安全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2.负责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产学研结合,支持在鄂州的高校、科研院所及环保企业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技术研究,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科技成果推广,提高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水平。
(十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1.根据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领域发展规划。
2.参与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
3.负责电力电量平衡调度,保障电力清洁能源供应保障。
4.按照工信部、省经信厅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要求,推进绿色制造体系示范的创建,推动制造业绿色转型升级。
5.牵头负责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6.负责组织推广应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
7.负责牵头推进全市沿江化工关改搬转暨危化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
8.负责推动环保制造业发展,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9.组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推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10.指导市内船舶绿色发展,协同查处船舶违造、拆解涉及的环境污染行为。
(十六)市公安局
1.负责依法查处涉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依法查处涉嫌生态环境违法适用行政处罚案件,以及阻碍生态环境领域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海关监管区外洋垃圾走私犯罪。
2.负责指导、监督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3.负责指导、监督严格查处逾期未检验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4.负责指导、监督优化交通管控措施,减少道路拥堵导致的机动车污染排放,会同交通运输部门监督落实重型柴油车辆绕行限行等措施。
5.负责依法打击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等犯罪行为。
6.负责组织实施对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负责依法查处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负责依法查处机动车辆噪声、偶发性强烈噪声依法查处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娱乐活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娱乐活动和室内装修作业活动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
7.负责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审批并向社会公告,负责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和禁止其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十七)市司法局
1.严格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督促、指导各相关单位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活动及依法治理工作。
2.负责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服务工作,对因生态环境损害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纠纷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
3.负责审查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4.负责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市政府各部门、各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政府(管委会)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十八)市财政局
1.坚持资金投入同污染防治攻坚任务相匹配,负责建立常态化、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财税政策。
2.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3.负责落实政府绿色采购制度。
4.按职责分工,推广、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
5.负责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十九)市人社局
1.负责生态环境系统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会同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引进高层次急需人才。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系统专业技术职务综合管理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系统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
2.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评比表彰。
3.配合做好生态环境系统机构改革工作。
(二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统一确权登记,指导合理开发、节约集约利用,制定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政策措施, 建立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2.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
3.负责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组织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
4.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
5.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建立健全耕地保护机制。
6.负责基于土壤污染状况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严格用地准入。
7.负责矿产资源管理,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8.负责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开展造林绿化和实施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推进全市林业领域重大项目、重大工程的实施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林业生态补偿项目。
9.负责森林、湿地资源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
10.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
11.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二十一)市生态环境局
1.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2.配合做好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生态环境部华南督察局、省生态环境厅驻鄂南生态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监察保障工作,协调落实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以及上级交办的各类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对督办案件和重大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3.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政府(管委会)对重大以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4.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5.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6.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大气、水、土壤、噪声等环境管理制度及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措施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 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
7.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按职责监督人类活动引起的环境改变对野生动物的危害并依法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8.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 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9.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监督管理。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实施“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10.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施国家和省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11.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鄂州市承担的国家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
12.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负责区域、流域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13.牵头协调疫情防控期间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支持保障工作,指导环境监测尤其是疫情地区饮用水水源地、空气环境应急监测,按职责指导做好医疗废物、医疗污水收集、转运、处理、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14.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15.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合作交流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履约活动,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二十二)市住建局
1.负责按照扬尘治理“六化”标准,加强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做好建筑工地夜间施工管理和噪音管控。
2.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和发展散装水泥的责任。指导绿色社区建设和绿色建筑工作,发展装配式建筑。
3.配合相关单位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二十三)市交通运输局
1.编制交通专项规划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组织编制的交通专项规划依法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依法开展规划环评,推进绿色交通建设,执行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的交通运输准入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办理权限范围内交通运输建设项目审批手续。
2.负责指导落实公路、水路运输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3.负责指导优化各地公路网建设,提升公路通行效率,减少道路移动源污染排放。对职责范围内机动车的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4.负责组织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推广使用新能源公交车辆,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发展水平,倡导推动绿色出行。
5.负责除长江干线外的内河水域内防治船舶(渔船和军队、武警的现役在编船舶除外)及其作业活动污染监督管理,负责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行业监督管理,落实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有关要求,推进港口岸电设施建设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 推动港口铁水联运,加强船舶使用标准燃油监管。
6.负责指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职责范围通航水域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会同和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公路、水路(长江干线除外)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防范交通事故处理不当引发次生灾害。
7.指导做好医疗废物运输保障工作。依法指导运输经营者,禁止为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提供运输服务。
8.监督辖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养护工程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过程对大气和水体造成的污染,控制噪音和废弃物污染,节约使用、回收利用砂石材料等自然资源,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周边环境的破坏和影响。
9.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二十四)市水利和湖泊局
1.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统筹生态环境用水,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
2.负责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负责指导重要江河湖泊的 保护、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水系连通工作,指导河湖健康评估工作,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3.指导江河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和保护,指导河道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编制湖泊调度规程并监督实施,指导湖泊、水闸的运行管理与划界。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
4.负责指导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指导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组织编制水土保持公告,指导水土保持建设项目实施。
5.参与水功能区划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配合参与涉水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实施应急水量调度工作。
6.研究拟订城镇污水处理和管网建设规划,指导监督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督促加强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
7.着力解决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不足、配套管网不完善、雨污分流不到位等问题,谋划推进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配套管网建设、雨污分流改造、污水处理厂污泥深化处理处置、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等方面的重点项目。
8.负责组织编制城区黑臭水体整治方案,指导监督整治工程项目实施,与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黑臭水体整治专项检查督导。
9.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指导监督污水处理厂非法污泥堆放点取缔。
10.指导做好疫情期间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作。
11.参与协调水源水、供水水质的监管和取水口附近水源的保护。
12.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二十五)市农业农村局
1.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统筹指导村庄清洁行动,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和美丽乡村建设。
2.负责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牵头管理外来物种,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3.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
4.负责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 组织落实农用地土壤环境分类管理制度,对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采取分类管理措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
5.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指导农业清洁生产,推进农药、化肥合理使用和农作物秸秆、废弃农用薄膜资源化利用,组织开展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处置。
6.负责制定并实施农业绿色发展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
7.负责指导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
8.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二十六)市商务局
1.推进商贸流通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生态环境部门做好招商引资项目的环评工作。
2.按照有关规定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和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3.负责促进商品零售场所、电子商务平台和协调批发零售企业节能降耗(含限塑)、报废回收拆解体系建设和市场更新改造。
4.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工作,负责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
5.负责落实在多双边层面推动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国际贸易政策。
6.加强成品油配送渠道建设,提高油品升级保障能力,确保城乡结合部、郊区、农村加油站油品质量。
7.积极开展原油成品油码头和加油站油气回收工作,并保证回收设施稳定运行。严格把关,对未进行地下油罐防渗处理的新建加油站不予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二十七)市文旅局
1.推动将旅游发展规划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生态保护红线等相关规划进行衔接,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科学合理利用旅游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
2.指导规范A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强化旅游经营者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引导游客文明、绿色出游。
3.积极宣传我市生态旅游产品,吸引外地游客来我市生态 旅游。
(二十八)市卫健委
1.负责指导和监督医疗废物(含医疗废水产生的污泥)在医疗机构内的分类、收集、运送、暂存、交接,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暂存库(间)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污水收集、处理和消毒。加强医用辐射设施设备管理及放射卫生的监督管理。
2.负责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3.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指导饮用水水质调查、卫生学评价和标准研究。指导各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定期发布饮用水水龙头水质信息。
4.负责制定环境污染对人群健康影响评价指南,在职责范围内推动环境与健康工作。
5.负责环境与健康宣传教育,普及科学健康和防护知识。
6.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二十九)市应急管理局
1.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范因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生态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
2.加强对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督管理,推进尾矿库专项整治, 督促非煤矿山企业预防安全生产事故,消除安全隐患。
3.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加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等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进行分级分类监管。
4.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时,协调生态环境部门强化环境污染防治措施,避免引发次生环境污染。
5.建立健全全市应急物资保障体系,提升全市应急物资保障能力。
(三十)市审计局
1.负责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领导干部 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2.负责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措施、重大规划、重大资金和项目、支撑保障等落实情况跟踪审计。
(三十一)市政府国资委
1.负责督促全市国有企业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贯彻落 实各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开展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等生态环保工作。
2.在推进全市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过程中,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成效作为企业负责人管理考核指标,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组织管理、统计监测、考核奖惩体系。
3.负责督促国有企业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和整改,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
4.负责组织开展对市出资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培训与交流。
(三十二)市市场监管局
1.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汽柴油、车用尿素和铅蓄电池等违法行为。按职责查处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成品油经营的违法行为。加强机动车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管,提升认证的有效性。
2.负责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3.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打击商品交易市场、网络交易平台内野生动物交易违法广告、虚假宣传信息的行为以及配合林业部门检查、处置野生动物非法交易的行为。
(三十三)市统计局
1.依法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统计,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
2.按照国家、省要求开展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及时提供数据支持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考核。
3.依法查处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统计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4.对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开展统计分析、预测和监督,并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三十四)市城管执法委
1.负责主城区并指导全市的城市市容、市政、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运行管理工作。
2.参与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中涉及城市管理方面的市政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审查工作。
3.负责主城区公共空间秩序管理中的户外广告、路牌、店牌和招牌的监督管理以及对建(构)筑物外立面乱牵乱挂、乱涂乱画等影响市容市貌行为的监管。
4.负责主城区环境卫生、公共厕所、环卫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主城区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消纳、处置。负责统筹、协调城乡生活垃圾收集分类工作。负责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处理、道路保洁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5.负责主城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秸秆、落叶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污染的行政处罚。
6.负责主城区洗车场涉及城市管理方面的管理工作。
7.负责主城区控违查违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办和考核工作。
8.行使住建领域与城市管理相关的市容、环卫、市政、园林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中的商业经营活动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建筑渣土运输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和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秸秆、落叶等烟尘以及恶臭污染的行政处罚权。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的行政处罚权。
9.指导做好疫情期间城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
(三十五)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工作,推行绿色办公,创建节约型机关。配合有关部门推动政府绿色釆购。
(三十六)市气象局
1.负责生态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和评估分析。开展常态化雾、霾等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服务和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 开展生态环境气象监测评估。
2.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协同联动。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和重大活动及重污染天气期间会商,对大气污染形势及趋势进行研判,做好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为大气污染防治提供技术支撑。
3.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服务。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求提供气象保障服务。
4.负责调查研究典型重大气象灾害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指导气象灾害防治。
5.根据市政府要求,组织开展改善空气质量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人工增雨作业服务。
(三十七)鄂州供电公司
1.进一步完善配套电网及受电通道建设。
2.规范电网施工行为,保护生态环境。
3.负责对关闭取缔企业吊销用电手续,配合有关部门对环境违法企业、“散乱污”企业等依法予以断电。
(三十八)市税务局
负责落实涉及生态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资源利用的税收政策。
(三十九)人行鄂州中支
1.按职责完善绿色金融体系,制定正向激励绿色金融的有 效措施。
2.发挥绿色信贷评价、MPA考核的导向作用,鼓励积极创新绿色信贷产品,扩大绿色信贷投放。
3.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引导各类机构投资者投资绿色金融产品。
4.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的行政处罚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省、市金融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系统。
(四十)鄂州银保监分局
1.按职责推进绿色信贷发展,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支持企业加强生态环境治理。
2.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授信管理,加强对生态环境违法企业信贷的监管。
3.负责指导银行业自律组织细化绿色银行评价标准,做好绿色银行评价具体工作。
4.鼓励保险机构探索创新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
(四十一)市邮政管理局
1.负责组织和推动邮政快递行业使用符合标准的包装物,推进邮件快件包装减量化,促进邮件快件包装废弃物回收和综合利用。
2.负责监督邮政快递行业禁止为野生动物非法交易提供寄递服务。
四、市法院、市检察院生态环境保护司法责任
(四十二)市法院
1.负责审理环境资源保护案件,指导各区法院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工作。
2.负责推进环境资源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推进环境资源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专门管辖机制。
3.负责加强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审判指导,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4.负责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判指导工作,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全面试行工作有序开展,维护国家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
(四十三)市检察院
1.负责对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
2.负责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依法进行法律监督。
3.负责对生态环境保护诉讼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依法立案侦查。
4.负责办理法律规定的生态环境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和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申诉案件。
五、工作要求
1.各有关部门要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负责本行业(领域、系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关责任。未列入责任清单的市直单位,要主动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2.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合力。
3.法律法规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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