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 解读类型: | 其他 | 发布日期: | 2022年07月05日 |
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来源: |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关联政策: | 484863 |
新修订的《鄂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的主要内容?
陈炜斌回答:
(一)文本总体框架的修改。由原预案的8个部分,增加到9个部分。新增应急准备工作。一是推进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材料填报、收集、上报。二是各区需按照重污染天气减排比例要求,修改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三是调整不同预警级别下应急减排比例要求。以全市为单位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重污染天气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期间的减排比例修订为全社会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四是对“一厂一策”的编制提出了标准和要求。
(二)调整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人。根据省预案要求,调整指挥长由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
(三)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条件更改为“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四)新增区级应急组织指挥机构。鄂州市各区政府(含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编制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做好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
(五)进一步细化完善了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响应措施。
(六)新增区域应急联动。为进一步加强与周边城市的协作,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根据“武汉都市圈”区域联防联控要求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七)进一步完善和明确对相关部门单位的职责分工,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有效落实。
(八)加大问责力度。进一步明确了辖区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工业企业等未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应急措施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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