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 解读类型: | 其他 | 发布日期: | 2022年03月02日 |
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来源: |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关联政策: | 464255 |
随着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生态环境执法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的需要,在总结《鄂州市损害自然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和《鄂州市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实施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制订了《举报奖励办法》,充分利用公众监督的普遍性、高效性的特点,鼓励公众更广泛、更积极地参与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举报奖励办法》自2022年4月1日生效。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制定原则和职责分工;二是明确了举报方式、奖励条件、举报范围、奖励等级、奖励标准等;三是明确了发放原则:四是明确了不予奖励的情形。列举了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不清不实的、不符合行政处罚条件的、已在新闻媒体曝光或已进行申诉、诉讼的、已经受理或者正在调查处理的、在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期内、未实名举报的、举报人系从相关国家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处获取线索和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举报的情形等八种不予实施奖励的情形;五是明确了举报奖励的工作程序。明确了举报受理、举报交办、调查核实、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发放、异议处理和统计归档等基本工作流程;六是明确了责任追究。明确对恶意举报人和举报奖励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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