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1年06月16日 |
解读方式: | 图文方式 | 来源: |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 关联政策: |
一、《通告》发布背景和意义
2018年6月22日,生态环境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标准》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燃气车应符合6b阶段排放控制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应符合6a阶段排放控制要求,自2023年7月1日起应符合6b阶段排放控制要求。
2021年4月25日,生态环境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公告2021年第14号)。《公告》明确“自2021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全面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六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生产日期以机动车合格证上传日期为准,销售日期以机动车销售发票日期为准),进口重型柴油车应符合国六排放标准(进口日期以货物进口证明书签注运抵日期为准)。”
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中国移动源环境管理年报(2020)》,柴油车NOx排放量超过汽车排放总量的80%,PM排放量超过90%。重型柴油车污染防治是我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重中之重。严格执行机动车排放标准是做好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减少污染排放的重要手段之一,有利于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公众健康。
二、《通告》主要内容
一是严格执行《公告》有关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生产日期以机动车合格证上传日期为准)、进口(进口日期以货物进口证明书签注运抵日期为准)、销售(销售日期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日期为准)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应符合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要求。
二是严格重型柴油车注册登记。为支持我省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我省汽车市场平稳运行,对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注册登记设置过渡期。自2021年7月1日起,对未列入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车信息公开目录的重型柴油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2021年7月1日(不含)前已经销售并且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在2021年12月31日(含31日)前可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三是明确机动车销售企业主体责任。各机动车销售企业应当根据本通告组织安排销售计划,按期停止销售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并在销售机动车时向购车者告知本通告的有关规定。
四是明确部门职责。违反本通告要求,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三、相关注意事项
(一)对车企来说,应根据《标准》的要求提前规划、安排好研发和生产计划,及时与市场衔接,按时间节点倒排工期,不得在标准实施后,生产、进口、销售不满足标准要求的新车。
(二)对经销商来说,应当根据《通告》规定,组织安排销售计划,按期停止销售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并在销售机动车时向购车者告知本通告的有关规定。
(三)对车主来说,目前在用的国四、国五等排放阶段车辆(国家纳入淘汰和鼓励淘汰范围的车辆除外)只要排放达标,符合环保要求,车主可继续使用,不受实施新车国六排放标准政策的影响。
(四)车辆是否达到国六标准,可查看车辆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并通过生态环境部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查询。
站点地图网站标识码:4207000018 鄂ICP备05017375号 鄂公网安备42070402000209号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书编号42071499007-00001 主办单位: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人:许智慧 联系电话:(027)60281828 地址:鄂州市文苑路1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