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4-03888 | 发文字号: | / | 发文日期: | 2024年05月28日 |
发文单位: |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4年05月28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生效日期: | 2024年05月28日 | 失效日期: |
一、第五条第三项修改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任职5年(含)以上”。
二、删除第五条第四项“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业务能力特别突出的,必须经所在单位或行业协会书面推荐”。
三、第五条第五项修改为“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8岁,健康状况良好能适应现场踏勘,能够定期参加交流研讨等活动。院士、资深权威专家或具有特殊专业的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
四、第五条增加“(六)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无信用记分的。”
五、第十二条末尾增加“出现严重问题或被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记分的及时移出专家库。”
六、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每次技术评估工作结束后,由使用专家的审批部门或评估机构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质量规范等方面对专家履职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入库专家在信用方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专家库中予以记录,并移出专家库,且5年内不得再申请入库。”
七、删除第十四条“对于在我市10次以上评价为‘优秀’的专家,市生态环境局视情况予以书面表彰或者奖励。”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鄂州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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