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1-00185 | 发文字号: | 鄂政发(2020] 21号 | 发文日期: | 2020年12月02日 |
发文单位: | 湖北省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0年12月02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精神,深入贯彻“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方针,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现就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简称“三线一单”),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按照“守底线、优格局、提质量、保安全”的总体思路,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覆盖全省的“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推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二)基本原则。
坚持底线思维。落实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坚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生产生活不突破生态保护红线,开发建设不突破资源环境承载力,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坚持分类管控。根据生态环境功能、自然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划定环境管控单元,实施差别化环境管控措施,促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坚持统筹实施。按照省级统筹、上下联动、区域协同的原则,统筹推进落实“三线一单”管控要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定期评估、动态更新调整。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国土生态空间进一步优化,环境风险有效防控,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全省114个地表水国家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88.6%,劣Ⅴ类水体断面基本消除。全省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0%,17个重点城市PM2.5年平均浓度低于47ug/m3。全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到2025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持续减少,产业结构调整深入推进,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水平显著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显著提升。
到2035年,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根本改善,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总体形成,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初步实现。
二、分区管控
(四)环境管控单元。
全省共划定环境管控单元1076个,分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实施分类管控。
优先保护单元,指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的区域。主要包含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和生态环境敏感区。全省划分优先保护单元322个,占全省国土面积的35.79%。
重点管控单元,指人口密集、资源开发强度高、污染物排放强度大的区域。主要包含人口密集的城镇规划区和产业集聚的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全省划分重点管控单元343个,占全省国土面积的25.13%。
一般管控单元,指除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其他区域,衔接乡镇边界形成的管控单元。全省划分一般管控单元411个,占全省国土面积的39.08%。
(五)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国家、省和地市环境管理政策,以维护区域生态功能和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导向,基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建立完善并落实省域、市域及各类环境管控单元的“1+17+N”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其中,包括全省“1”个总体管控要求,“17”个市(州)管控要求,以及全省“N”个(1076个)环境管控单元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优先保护单元严格按照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等管理规定进行管控,依法禁止或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建设,优先开展生态功能受损区域生态保护修复活动,恢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点管控单元应优化空间布局,加强污染物排放管控和环境风险防控,不断提升资源利用效率,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一般管控单元主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要求,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及相关负面清单要求,加强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动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具体管控要求见附件3)。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编制依据更新、废止或失效时,相关管控要求及时更新调整。
三、实施应用
(六)支撑促进高质量发展。
各市(州)和省有关部门在产业布局、结构调整、资源开发、城镇建设、重大项目选址时,应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的指导约束,将“三线一单”确定的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及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作为重要依据,不得变通突破、降低标准,为高质量发展提供空间和生态环境保障。
(七)推动生态环境治理。
各市(州)和省有关部门应将“三线一单”成果作为改善环境质量、实施生态修复、防控环境风险的重要依据,加快治理水、大气、土壤环境污染,推动实现环境质量约束性考核目标;组织开展优先保护单元的生态保护修复活动,进一步增强生态服务功能;切实加强重点管控单元的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范,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重要保障。
(八)指导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规划环评工作要以落实“三线一单”的管控要求为重点,论证规划的环境合理性并提出优化调整建议,细化所在环境管控单元的管控要求。建设项目应论证是否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对不符合的依法不予批准。
(九)强化生态环境监管。
具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将“三线一单”作为监督开发建设行为和生产活动的重要依据;将“三线一单”确定的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管控单元作为生态环境监管的重点区域;将“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作为生态环境监管的重要内容。
四、长效管理
(十)建立信息管理平台。
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三线一单”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三线一单”成果落图固化和动态管理;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动“三线一单”信息管理平台与政务大数据互通共享。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从严管理“三线一单”数据信息,确保信息管理平台安全运行。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可通过“三线一单”信息管理平台查询辖区相关信息。
(十一)建立动态更新机制。
对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事项,由省级自然资源部门、林业部门按照国家要求统筹安排。省级国土空间规划发布后,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及时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相关内容进行衔接调整,报请省政府审议后发布。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每五年组织开展一次全省“三线一单”实施情况评估,充分听取市(州)政府提出的更新调整意见,依据评估情况编制“三线一单”更新调整方案,报请省政府审议发布,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
五年内因国家和地方发展战略、生态环境目标、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调整,“三线一单”成果确需进行更新的,可由市(州)政府提出申请,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审定后进行更新。
五、保障措施
(十二)组织保障。
各市(州)政府是本辖区“三线一单”实施的主体,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扎实推进“三线一单”的实施。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统筹做好全省“三线一单”实施、评估、更新调整和宣传工作。省发改、经信、自然资源、住建、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气象、林业等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及时更新“三线一单”相关数据信息,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实施应用。
(十三)技术保障。
省、市要组建长期稳定的专业技术团队,安排专项财政资金,切实保障“三线一单”实施、评估、更新调整、数据应用和维护等工作。
(十四)监督检查。
省生态环境部门、各市(州)要建立健全“三线一单”成果应用评估和监督检查机制,定期跟踪评估“三线一单”实施成效,推进实施应用。
附件:1.湖北省环境管控单元分布图
2.湖北省环境管控单元统计表
3.湖北省生态环境分区总体管控要求
4.湖北省环境管控单元名录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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