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0-29601 | 发文字号: | 〔2020〕41号 | 发文日期: | 2020年10月23日 |
发文单位: | 鄂州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0年10月23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一、全市范围内经营洗涤用品的单位和个人,禁止销售含磷洗涤用品,改售无磷洗涤用品;工业、服务业等生产和经营性单位、个体经营者,禁止使用含磷洗涤用品,改用无磷洗涤用品。
二、含磷洗涤用品是指各类织物洗涤用品、餐具洗涤用品、工业用净洗用品以及其他含磷洗涤辅料产品(包括粉状、膏状和液态)的总磷酸盐含量(以五氧化二磷计)超过国家标准的洗涤用品;无磷洗涤用品是指总磷酸盐含量(以五氧化二磷计)低于1.1%的洗涤用品。
三、全市市场销售的无磷洗涤用品,应当在产品包装的明显部位标注“无磷”字样;未按规定标识的,视为含磷洗涤用品。
四、全市禁止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含磷洗涤用品的建设项目。
五、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应当组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加大新闻媒体和广告业对无磷洗涤用品的广告宣传,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理解和支持“禁磷”活动,自觉抵制含磷洗涤用品。
六、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对本辖区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工作负总责,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推广使用无磷洗涤用品;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禁止工业企业在生产中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并对工业企业磷污染排放进行日常监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流通领域含磷洗涤用品的日常监督管理,禁止销售含磷洗涤用品;商务部门负责禁止大型商超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的日常监督管理。
七、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依法依规查处。此前,各销售、使用洗涤用品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自行妥善处理库存的含磷洗涤用品。
八、本通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执行。
鄂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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