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散乱污”企业污染问题“清零行动”的通 告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8-220487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 2018年05月25日
发文单位: 鄂州政府 发布日期: 2018年05月25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2018年05月25日 失效日期: 2100年01月01日

鄂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在全市开展“散乱污”企业污染问题“清零行动”的

通  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坚决打好三大攻坚战电视电话会议的总体部署,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散乱污”企业污染问题“清零行动”(以下简称“清零行动”),通过全面排查、分类处置,有效解决我市“散乱污”企业污染问题,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现将相关内容通告如下:

一、行动范围

“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办理工信、发改、土地、规划、环保、工商、质监、电力等相关审批手续,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本次“清零行动”的重点范围是:

(一)污染严重的小型工业企业,特别是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企业;

(二)利用原矿、矿土和钢渣等选矿的小选厂,燃煤小锅炉,规模小且污染严重的微粉(粉磨站)、制砖、石灰、碎石、油膏、废塑加工等企业;

(三)全市范围内的化工、造纸企业,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小屠宰等企业,黑臭水体沿线排污企业,位于或靠近居民集中区的摊点、作坊或其他排污企业。

二、分类处置

对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应以《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为依据,根据企业实情进行分类处置,最终达到“选址得当、证照齐全、设施完善、排放达标”的总目标,彻底解决其污染环境问题。

(一)关停取缔: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地方产业布局规划、不符合颁发证照条件,且污防设施不全、超标排污问题严重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关闭。停业、关闭按“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的标准完成。

(二)整合搬迁: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但不符合地方产业布局规划,且存在污染环境问题的企业,可引导整合、进驻相应工业园区,或根据规范达标的要求易地重建。对拒不解决污染问题、不配合整合搬迁的,依法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

(三)整治改造: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地方产业布局规划,但存在证照不齐全,污防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等问题的企业,依法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实施整治改造。对拒不采取整改措施,或不按要求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

三、工作责任

“清零行动”于2018年6月30日结束,各地方、各部门、各企业须各负其责,按时完成任务,达到问题“清零”效果。各区党委、政府,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是“清零行动”实施主体,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市直相关部门有依据职责权限和职责,积极配合“清零行动”的责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散乱污”企业履行污染防治主体的责任。

四、责任追究

对在“清零行动”中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治安处罚法》予以处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等,导致工作进展缓慢、问题整治不彻底、未按时完成任务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五、投诉举报

广大市民发现有2018年4月25日《鄂州日报》中《关于对新发现“散乱污”企业实行有奖举报的通告》范围之外的“散乱污”企业,可向市环保局举报(举报电话0711-3281857),一经查实,市环保局依据《鄂州市损害自然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规定,按每举报一个“散乱污”企业奖人民币500元的标准,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鄂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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