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环境保护局网站管理制度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4-220461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 2014年11月30日
发文单位: 鄂州环保 发布日期: 2014年11月30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2014年11月30日 失效日期: 2100年01月01日

鄂州市环境保护局

鄂州环办[2009]9

鄂州市环境保护局网站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环保网站的管理与维护,充分发挥网站的作用,提高我局网站公共服务能力,促进我局政务网站的科学发展,及时掌握全区环境信息,加强环境能力建设和环境管理水平,扩大我局对外知名度,提升我局外部形象,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局网站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局办公室负责网站防病毒、防黑客攻击以及为网站的正常运行日常维护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

    第三条 局办公室设专职网站管理员,负责局网站的日常管理与维护、更新,负责网络版面设计、调整、改换栏目设置。

第三章 网站版面与栏目更新

    第四条 网站主页面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审定或改版,改版内容包括页面的动画、颜色、栏目组合等;

 

第四章 信息的搜集与发布

    第五条 局机关各科室及局属各单位负责网站内容信息的搜集和整理,部门负责人或专人根据部门职能及时向局办公室报送最新相关信息,内容包括各类应公开的业务信息、互动信息、新闻等。各栏目信息搜集及任务分工如下:

 1、政务公开(含政务信息公开):局机关办公室负责提供信息并整理发布。主要内容:①环保局及各职能科室、直属单位的职能、编制、岗位数量、内设机构、领导名录及职责分工等。②环保政务动态信息(依照省环境保护厅和鄂州市政府政务信息公开目录,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③环保局及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办事制度、办事程序、通讯办法等。(随时更新)。

2、新闻动态:①市内动态,局机关办公室负责提供信息。主要内容:反映地区及各地近期各项工作进展情况,上级单位来环保局检查、指导、调研工作等动态情况、督查督办工作落实情况等(随时更新)。②市外动态,局办公室负责搜集提供信息。③县区动态由区分局提供至局机关办公室,局机关办公室整理后发布。

3、通知公告:局机关办公室、污控科负责提供信息。主要内容:最近审核审批的有关项目公告、近期发布的各类文书等信息提供,局办公室负责发布(每周更新)。

4、在线留言咨询及在线举报:局机关办公室负责针对群众提出的问题由归口部门或直属单位进行处理答复。处理答复结果以信息发回局机关办公室,局机关办公室负责回复群众。

5、环境质量定期公布:污控科、监察支队、监测站负责。主要内容: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审批公示、监察执法、环境质量和大气治理、环境监测、环境应急等工作安排与进程情况信息提供,局办负责发布(适时更新)。

9、党风廉政建设,局监察室负责。主要内容:局系统党建工作、党廉纠风和反腐败工作安排的进程情况,局办负责发布(即时更新)。

10、投诉信箱处理:局信访处、市监察支队、各区分局负责。主要内容:反映环保工作总的信访和投诉处理情况,有关投诉内容的司法解释等(适时更新),处理结果以信息的形式报送局办,局办负责网上答复。

11、公示栏:局机关办公室、污控科负责。主要内容:环保审批事项、人员任免、入党积极分子、局行政事务等需要公示的内容等提供,局办负责发布(适时更新)。

12、空气质量日报:监测站负责。局办负责发布(每日更新)。

13、网上办事:监管科、总量办、监察支队、监测站负责提供办事指南、办事表格及办事结果(审批结果)等信息。局办负责发布。

14、在线调查:法制宣教科负责。主要内容:设计环保的热点、难点问题、环保主题内容等社会调查活动(适时更新)。

15、环境宣教:法制宣教科负责。主要内容:包括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环保知识、绿色创建等(适时更新)。

16、农村环保与生态建设:科技生态科(法制宣教科)负责。主要内容:全区农村环保开展情况、生态村镇创建、农村环境整治、生态建设、自然保护区管理等。

17、特色专栏:由相关部门共同负责报送信息,局办负责发布。

18、相关链接:局办负责。主要内容:链接全国及全省各地市州环保网站、各类环保网站等。

 

第五章 网站管理

    第七条 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发布信息或更改网站页面版式及内容。如需更改栏目与版面,需向宣传教育办公室申请。

第八条 网站密码由局办公室负责控制,不准向任何部门或个人泄漏。

第九条 各部门、科室若发现我局网站被病毒、黑客袭击或发现网站运行不正常,应及时向局办公室报告。

    第十条 任何人不得在我局网站上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损国家利益、我局形象以及不道德的言论。

第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我局网站传播反动、淫秽、不道德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的信息。

第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我局网站发布虚假信息或违反我局规定、影响我局形象、泄露我局机密的信息。

    第十三条 网站管理员应按本规定及时对网站进行管理、维护与更新,更新内容需分管领导签字后予以发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局办公室。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〇〇九年九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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