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姓名或名称:官**
主要违法事实:该当事人在鄂城区樊口街办四海大道12号琪骏停车场内南边露天堆放砂石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责令改正内容: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露天堆放的砂石料采取有效的覆盖措施。
决定作出机关: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决定日期:2025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