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王英水库管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摘要(鄂州环改〔2025〕18号)

信息来源: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日期:2025-06-16

  被处罚人姓名或名称:湖北省王英水库管理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0004212252914 

  法定代表人:李赵琴 

  主要违法事实:该单位关于《湖北省王英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十四五”第二批项目施工第3标段》的项目,在鄂州市梁子湖区涂家垴镇境内已建设泵站10座、渠道9条,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内容: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起立即停止建设。 

  决定作出机关: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决定日期:202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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