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
| (行政许可) | ||
| 填报单位: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 ||
| 职权编码 | 114207000112182161XK00400 | |
| 职权名称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 | |
| 子项名称 | 无 | |
| 行使主体 |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 |
| 办理类型 | ?即办件 □承诺件 | |
| 职权依据 | 【法规】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551号) 第六条 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资格。 | |
| 许可范围及条件 | 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应当依法成立,符合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的要求,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具备与其申请处理能力相适应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车间和场地、贮存场所、拆解处理设备及配套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污染防治设施等; | ||
| (二)具有与所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设备以及运输车辆、搬运设备、压缩打包设备、专用容器及中央监控设备、计量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设备等; | ||
| (三)具有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包括对不能完全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 ||
| (四)具有相关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 | ||
| 申请材料 | 一、行政许可申请表 | |
| 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申请书 | ||
| 三、证明材料 | ||
| (一)基本材料 | ||
|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 ||
|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 ||
| 3、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报告复印件。 | ||
| 4、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和安全验收的证明材料。 | ||
| 5、土地使用证或有关租赁合同。 | ||
| (二)具备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的证明材料 | ||
| (三)具有与所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及其他设备的证明材料 | ||
| (四)具有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的证明材料 | ||
| (五)人员规定的证明材料 | ||
| 法定期限 | 60天 | |
| 承诺期限 | 45天 | |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免费办理 | |
| 证照批复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的批复 | |
| 名称 | ||
| 职权运行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 流程 |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
|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召开审查会。 | ||
|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 ||
| 4.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赋予的其他责任 。 | ||
| 责任事项依据 | 《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的公告》(公告 2010年 第90号) | |
| 1.受理。许可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并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交。 | ||
| 2.公示。许可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申请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 ||
| 3.审查。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企业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企业是否具备许可条件进行现场核查。 | ||
| 许可机关对申请企业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前,应当核实申请企业是否符合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的要求。 | ||
| 许可机关应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专家应当掌握和熟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了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技术和设备、环境监测和安全等相关知识。专家组中至少有1名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推荐的专家和1名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推荐的专家。专家组长应当具有高级职称,5年以上固体废物相关工作经验。 | ||
| 4.审批。经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授予处理资格,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 ||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 |
| 1.市级:负责本级管辖范围内废弃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审批。 | ||
| 2.区级:无。 | ||
| 二、相关依据 | ||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551号) 第六条 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资格。 | ||
| 承办机构 | 鄂州市辐射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站 | |
| 咨询方式 | 027-60281887、鄂州市文苑路11号鄂州市辐射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站 | |
| 监督投诉 | 027-60281897、鄂州市文苑路11号局监察室 | |
| 方式 | ||
| 审核意见 | ||
| 备注 | ||
| 办事流程图 |
|
|
站点地图网站标识码:4207000018 鄂ICP备05017375号 鄂公网安备42070402000209号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书编号42071499007-00001 主办单位: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人:许智慧 联系电话:(027)60281828 地址:鄂州市文苑路1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