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
(行政许可) | |
填报单位: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 |
职权编码 | 114207000112182161XK00500 |
职权名称 | HW01(医疗废物)、HW08(废矿物油)、HW09(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HW34(废酸)、HW35(废碱)、HW36(石棉废物)等六类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
办理类型 | □即办件 ?承诺件 |
职权依据 | 【法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修订) 第五十七条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第五十八条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法规】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国务院第408号令) 第二条 在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 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第十三条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规章】《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7号令) 第十一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规范性文件】《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鄂政发〔2014〕40号) | |
许可范围及条件 |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 |
(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 |
(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 |
(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 |
(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 |
(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 |
申请材料 | 1、书面申请报告及详细的情况说明(加盖公章或法人代表签字); |
2、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原件带来核对); | |
3、危废运输转移资质和存放设施、设备及存储设施、设备材料; | |
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环保竣工验收文件; | |
5、环境监测报告; | |
6、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方案; | |
7、各种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及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方案)。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证照批复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名称 | |
职权运行 | 提出申请→环保行政窗口初审受理材料(资料不符合要求退回补正)→环保业务科室受理,对资料和现场进一步核查→提出许可意见 |
流程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审核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 |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 |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附具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九条 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 |
3.同2。 | |
4.同2。 | |
5.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5〕70号)要求:“二、属地管理 纳入考评”,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联动,相互配合,全面推进我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要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地级市环保部门要全面负责本辖区所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规范化管理工作,并将任务及时分解到各县、市、区环保部门,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相关要求对辖区内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进行督查考核。 | |
职责边界 | 一、职责分工: |
1、市级:负责全市范围内HW01(医疗废物)、HW08(废矿物油)、HW09(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HW34(废酸)、HW35(废碱)、HW36(石棉废物)等共六类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 | |
2.区级:无。 | |
二、相关依据 | |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5〕70号)要求:“二、属地管理 纳入考评”,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联动,相互配合,全面推进我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要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地级市环保部门要全面负责本辖区所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规范化管理工作,并将任务及时分解到各县、市、区环保部门,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相关要求对辖区内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进行督查考核。 | |
承办机构 |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站 |
咨询方式 | 027-60281887、鄂州市文苑路11号辐射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科 |
监督投诉 | 027-60281897、鄂州市文苑路11号局监察室 |
方式 | |
审核意见 | |
备注 | |
站点地图网站标识码:4207000018 鄂ICP备05017375号 ![]()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书编号42071499007-00001 主办单位: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人:陈静 联系电话:(027)60281828 地址:鄂州市文苑路1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