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源统计是生态环境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为全面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开展2024年度排放源统计年报等工作的通知》(环办综合函〔2024〕450号)以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排放源统计年报等工作的通知》要求,鄂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2024年度排放源统计工作,现将2024年鄂州市排放源统计数据公布如下。
一、统计范围
(一)调查范围
排放源统计调查对象为辖区内有污染物、温室气体产生或排放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移动源,以及实施污染物集中处理的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厂、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厂等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其中,工业源的调查对象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中纳入重点调查的工业企业(不含军队企业);农业源的调查对象为省级负责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统计工作的部门;生活源的调查对象为地市级负责城乡居民生活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第三产业统计工作的部门;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调查对象为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厂、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厂;移动源的调查对象为省级负责机动车保有量数据统计工作的部门。
(二)统计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工业企业的基本信息、产品产能产量、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量、治理措施等方面的数据收集与核算;农业、生活、移动源的基本情况、污染物产生排放;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基本情况、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二、统计数据
(一)基本情况
我市纳入2024年度排放源统计年报的工业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调查对象共212家,其中,工业企业197家,污水处理厂10家,生活垃圾处理厂(场)3家,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厂2家。
(二)污染物排放情况
1、废水污染物
全市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3876.988吨,其中,工业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113.434吨,城镇生活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1945.83吨,农村生活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1813.22吨,生活垃圾厂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4.504吨。
全市废水中氨氮排放量为336.282吨,其中,工业源氨氮排放量为8.016吨,城镇生活源氨氮排放量为180.93吨,农村生活源氨氮排放量146.91吨,生活垃圾厂氨氮排放量为0.426吨。
2、废气污染物
全市废气中氮氧化物排放量为5784.57266吨,其中,工业源氮氧化物排放量为4672.9吨,生活源氮氧化物排放量为156.63吨,移动源氮氧化物排放量951.84吨,生活垃圾厂氮氧化物排放量3.20266吨。
全市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为3452.389吨,其中,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为1664.279吨,生活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为1194.09吨,移动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594.02吨。
站点地图网站标识码:4207000018 鄂ICP备05017375号 鄂公网安备42070402000209号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书编号42071499007-00001 主办单位: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人:何婷 联系电话:(027)60281828 地址:鄂州市文苑路1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