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生态环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长效机制,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印发<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580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等文件关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鄂州市中心支行、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和湖泊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国资委、鄂州海关、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司法局、鄂州银保监分局、总工会、共青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等部门就针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评定为黑牌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
上述联合惩戒对象,由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定期汇总后,提供给签署本备忘录各部门。
二、联合惩戒措施
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
(一)限制或者禁止生产经营单位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或者融资行为
1.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落实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限制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落实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落实单位:市财政局)
4.限制参与财政投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落实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商务局)
5.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落实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
6.依法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落实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7.对弄虚作假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撤销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落实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8.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海关不予通过认证。(落实单位:鄂州海关)
9.限制注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落实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鄂州市中心支行)
(二)停止执行生产经营单位享受的优惠政策,或者对其关于优惠政策的申请不予批准
10.对于享受环保电价加价的燃煤电厂,没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超标相应时段的环保电价款,并从重处以罚款。(落实单位: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
11.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落实单位:市税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地方政府有关部门)
12.存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停止执行已经享受的环境保护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落实单位:市税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地方政府有关部门)
13.停止执行相关财政性资金支持,或者限制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落实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地方政府有关部门)
14.停止执行投资等领域相关优惠性政策,或者对其关于享受相关优惠性政策的申请不予批准。(落实单位:市发改委)
(三)在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评价、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对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予以限制
15.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负责人适用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扣减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直至降低其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等级,并相应扣发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落实单位:市国资委、市生态环境局)
16.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负责人适用中央统战部等14 个部门关于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有关规定的,不应推荐其为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人选,也不得评优表彰。(落实单位:市委统战部、市生态环境局)
17.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授予文明单位、工人先锋号、三八红旗集体等荣誉称号,已获得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不得授予道德模范、三八红旗手,不得推荐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湖北省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已获得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落实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共青团市委、市妇联)
(四)其他惩戒措施
18.推动各金融机构将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的失信情况作为融资授信的参考。(落实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鄂州市中心支行、鄂州银保监分局)
19.推动各保险机构将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的失信记录作为厘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的参考。(落实单位:鄂州银保监分局)
20.各市场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将失信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抽查的比例和频次。(落实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鄂州银保监分局、行业主管部门)
21.有关部门将失信生产经营单位信息录入相关系统,可通过信用中国(湖北鄂州)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落实单位: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2.各部门依法实施的其他惩戒措施。
三、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通过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各有关部门提供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相关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动态更新。同时,依法在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信用中国(鄂州)、湖北省生态环境综合信息共享平台等向社会公布。各部门按照本备忘录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并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反馈给市发改委和市生态环境局。
四、联合惩戒的动态管理
存在失信行为记录的企业,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未再发生被形成失信行为记录事由的,可以向鄂州市生态环境局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企业对失信行为程度认定或惩戒决定有异议的,可向作出认定或决定的单位申请异议处理。企业信用修复结果发布生效后,各级行政机关及有关组织不再对该企业采取惩戒措施。
五、其他事宜
各部门应当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并指导本系统各级单位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本备忘录实施过程中涉及部门之间协同配合的问题,由各部门协商解决。
本备忘录签署后,各项惩戒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