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鄂州黄浦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日期:2023-06-19

  鄂州黄浦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MA48A8DC9L 

  法定代表人:夏惠萍 

  地址:鄂州市鄂州经济开发区吴楚大道五金机电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56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通过调取相关检测视频及资料,发现你公司20233月30日对车辆鄂A75DY7开展机动车尾气检测,该车未配置OBD系统,检测人员检车过程中油温尺放置于开水瓶中,未放入机动车发动机部位。经查阅视频监控,检测人员未对机动车发动机开展转速检测,车辆过程数据显示发动机转速为零,未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的要求开展检测,仍出具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鄂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编号:420704042303300945347305)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36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州环罚告(听)字〔202312号),依法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20236月9日你公司提出陈述意见,因公司经营困难,请求酌情处理,减轻处罚。 

  我局经审查认为:1.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调查程序合法规范。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不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因此,对你公司减轻处罚的陈述意见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州环罚告(听)字〔202312号)及《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表42“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柒拾整;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合计人民币壹拾万零柒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地址:鄂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联系电话:027-56909509)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鄂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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