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姓名或名称:鄂州市顺安机动车辆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MA4978W06F
法定代表人:彭*
主要违法事实:该公司于2023年9月4日对车牌号鄂G6GD56的柴油车进行尾气排放检验,并出具了《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编号:420703012309041407421562)。报告显示:该车发动机额定功率36KW,发动机排放量1.298L,最大轮边功率实测26.9KW,检测结果为合格。经调查,该车发动机额定功率为85KW,发动机排放量为2.771L,依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2的规定,应判定检验不合格。但你公司通过修改发动机额定功率、发动机排放量等方式,为应判定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壹拾元整;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决定作出机关: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日期: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