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姓名或名称:武汉天王起重机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该公司有工人在厂房北部喷漆房外对钢结构构件进行喷漆作业,喷漆房外地面有黄色油漆痕迹,喷漆工序未在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喷漆房内进行,且车间大门未关闭,挥发性有机废气直接排放。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00元)。
决定作出机关: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日期:2026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