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姓名或名称:聂*
主要违法事实:该当事人租赁梁子湖区太和镇金坜村太和大道103号露天堆放砂料及渣土,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
决定作出机关: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日期:2025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