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行政处罚摘要(鄂州环罚字〔2025〕13号)

信息来源: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日期:2025-03-05

  被处罚人姓名或名称:聂*

  主要违法事实:该当事人租赁梁子湖区太和镇金坜村太和大道103号露天堆放砂料及渣土,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

  决定作出机关: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日期:2025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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