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姓名或名称:利富高(湖北)精密树脂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562718559D
法定代表人:柴尾雅春
主要违法事实:该公司正常生产期间,危险废物暂存间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鄂环发〔2021〕27号)
处罚内容: 不予行政处罚
决定作出机关: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日期:202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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