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平鄂钢联合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不予行政处罚摘要

(鄂州环不罚字〔2024〕7号)

信息来源: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日期:2024-10-24

  被处罚人姓名或名称:湖北中平鄂钢联合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058137376X 

  法定代表人:周志民 

  主要违法事实:该公司的1-4#焦炉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于2022年8月进行了自主验收。2024年1月21日至26日期间,你公司的1-4#焦炉日数据超标累计27条,其中烟尘4条、二氧化硫10条、氮氧化物13条,其中2024年1月23日2#焦炉烟尘超标3.2倍以上,且该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正常。 

  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鄂环发〔2021〕27号) 

  处罚内容: 不予行政处罚 

  决定作出机关: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日期:202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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