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第四批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日期:2023-12-30

  1.谢某某涉嫌违反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案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2023年1221日,鄂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联合市公安局对谢某某运输的车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车后备箱内设有两个塑料吨桶、4个铁桶(3个大铁桶、1个小铁桶),其中2个塑料吨桶和1个小铁桶内共装有1.5吨废机油。经查,谢某某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收集、贮存、处置废机油(危险废物类别HW08),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第二款的规定。 

  2023122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将该案移送市公安局。 

  2.湖北某水泥有限公司在线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案 

  根据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交办的问题线索,2023年 7月17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华容分局执法人员对湖北某水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未安装湿度计,湿度设置参数为恒值,未按照标准进行折算,不能真实反映颗粒物排放浓度,该公司未保证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2023年1019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肆仟元整的决定。该企业已安装湿度仪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3.鄂州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案 

  20238月22日,根据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组交办的问题线索,鄂州市生态环境局鄂城分局执法人员对鄂州市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建有中频炉排放筒、煤气发生炉排放筒、退火炉等三个废气排放口,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的两个废气排放口数量不符。该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128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贰万元整的决定。该公司已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4.湖北某部件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非现场) 

  2023年915日, 根据鄂州市污染源智能振动监控平台预警线索,鄂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湖北某悬架部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淬火工序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VOCs治理设施活性炭吸附装置风机处于停运状态,生产产生的废气未进行收集处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023117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贰万元的决定。  

  5.湖北某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某加油站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2023年9月27日,鄂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湖北某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某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湖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对该加油站的油气回收装置系统进行检验。检验报告显示:该加油站连油罐的密闭性超标;1号、3号、7号92#汽油加油枪气液比分别为0.020.91.256号95#汽油加油枪气液比为0.97,均不满足《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1.0≤气液比≤1.2)的规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2023年1213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加油站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加油站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决定 

  6.湖北某矿业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案 

  20239月5日,接群众举报,反映汀祖镇吴垴村有公司正在进行厂房的建设,路面扬尘严重。鄂州市生态环境局鄂城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进行核实。经查,该公司为湖北某矿业有限公司,该公司石料加工区占地面积约10亩,地面已平整,已建设一栋钢结构厂房,该公司走马山矿区建筑用闪长岩开采加工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3年1120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决定 

  7.湖北某新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案 

  20239月12日,根据生态环境部线上大气监督帮扶交办的问题线索,鄂州市生态环境局鄂城分局执法人员对湖北某新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新建一条粉磨破碎生产线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1027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鉴于该公司主动关停该项目并恢复原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鄂环发〔2021〕27号)文件精神2023年1214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8.周某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违反排污案 

  20231116日,鄂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对鄂城区凤凰街道武昌大道与桥西路交汇处沙站内正在施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监督性检测,发现周杰个人所有的1台装载机(型号:ZL938F)正在施工作业,我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装载机进行尾气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该装载机的光吸收系数(m-1)不达标。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制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II类标准(Pmax≥37)标准0.8m-1。该行为反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3年1228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当事人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伍仟元整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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