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入选生态环境部第三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

日期:2023-12-21

  为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让破坏生态环境者付出相应代价。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结合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环保督察、行政处罚等工作,多措并举、持续发力,办理了一批重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件,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的坚定决心和坚决态度。 

 
  为加强警示宣传,2023年10月,生态环境部公布第三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并对办理相关案件的山东省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和菏泽市生态环境局,浙江省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上海市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水务局),江西省吉安市生态环境局,河北省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苏州市昆山生态环境局,湖北省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广东省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安徽省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表扬。

某公司向湖北省鄂州市跨省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1.线索来源 

   2021年3月19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在鄂州花湖开发区利联汽配城后方空地倾倒不明工业固体废物。 

   2.调查评估 

   经调查发现,湖南某公司将工业废渣(主要成分为硫膏、焦油渣、酸焦油)委托给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企业处置,该企业后委托代某处置。代某将废渣由湖南组织运送到湖北省鄂州市。随后,代某、杨某、彭某、叶某等四人先后依次层层转包处置,最终由叶某分三次将14车,共计420吨左右工业废渣倾倒至湖北鄂州花湖开发区利联汽配城后方建筑垃圾堆放场地。 

   2021年3月19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鉴定评估机构对鄂州花湖开发区内的倾倒物质进行危险特性鉴别,确认其属于HW49其他废物(代码为900-000-49)。2021年6月2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与产废单位湖南某公司共同委托鉴定评估机构对倾倒区域土壤及周边地表水体环境受损害程度进行鉴定评估,鉴定评估报告确认评估区域土壤环境存在氰化物和苯并[a]芘所致损害。受损害土壤区域范围4549m2,受损害土壤量2274.5m3。土壤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为147.34万元,清除污染费为1126.6万元。 

   3.磋商情况 

   该案的赔偿责任主体为2家公司4名自然人。鉴于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企业负责人及代某等4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为确保受损生态环境尽快得以修复,鄂州市生态环境局经与产废单位湖南某公司反复协商,该公司同意依法先行承担该案的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事后再对承担责任超过自己份额的部分向其他5个连带责任人追偿。2021年9月3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与湖南某公司进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邀请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律师等相关代表参加了磋商会议。会上,双方就生态环境损害事实、鉴定评估结论、赔偿方式、履行期限及费用承担等相关问题进行充分磋商并达成一致。会后,湖南某公司和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当场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4.修复情况 

   双方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后,湖南某公司在十日内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在市生态环境局等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督促指导下,该公司委托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对共计5278.9吨废渣及受污染土壤进行处置,消除了环境污染风险隐患,处置费用1126.6万元。随后,当地政府牵头组织进行了土方回填和复绿。目前,该区域植被长势良好。涉案的湖南某公司被其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罚款100万元。代某等4人构成污染环境罪,均被法院判处二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主要做法和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件,体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协同追究,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中的部门联动具有良好示范意义。 

   1.注重部门联动,共同跨省办案。开展案件调查后,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部门迅速启动联动机制,成立联合专案组,共同跨省调查取证。 

   2.多措并举,强化应急处置。生态环境部门迅速启动应急处置,对危险废物采取覆盖、拉警戒线、安排专人值守等多种有效应急处置措施。同时,立即委托鉴定评估机构对倾倒物进行鉴别,并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 

   3.抽丝剥茧,全链条追溯污染责任。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团结协作,形成合力,多次联合分析案情,深入挖掘环境违法犯罪链条,抽丝剥茧,固定证据,直至追溯到该案源头企业。 

   4.强力攻坚突破,提高办案质效。生态环境部门多次与企业沟通,宣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政策法规,使其提高认识,经过多轮磋商,最终磋商成功。 

   (三)专家点评 

   该案处理的亮点是,充分做到刑民案处理过程中的互动。在责任划分问题上,生态环境部门与司法机关保持衔接与沟通;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在调查过程中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固定证据,追溯到该案源头企业,明确了赔偿责任并开展磋商,促进赔偿的顺利推进,节省了人力物力。 

   生态环境损害的认定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重点和难点,该案生态环境部门与司法机关进行了证据的有效衔接,提高了生态环境部门调查效率,具有借鉴意义。(秦天宝 武汉大学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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