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部门携手磋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日期:2023-07-11

   7月10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邀请市生态环境局、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等部门和单位为一起变更林地用途损害生态环境案件“把脉”。经过充分研判,各方对替代性修复的可行性达成一致意见:要求涉案公司在规定期限内采用异地造林的替代性修复方式恢复被毁林地生态功能。

   2022年,市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支队在日常督查中发现,某建筑公司在道路施工过程中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经实地勘测,涉及擅自占用林地1935平方米,非法采伐樟木65株、蓄积8.86立方米。 

   经释法说理,该公司深刻认识到相关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主动提出愿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经综合考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按照自愿、合法、公平、公开原则,与该公司就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程度、赔偿责任及承担方式等内容进行积极磋商。 

   由于道路施工地块无法原地进行补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等管理规定,该公司须按照“占一补一”原则在临近乡镇进行植被异地恢复,并承担鉴定评估、异地替代补植复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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