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三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日期:2023-09-30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持续保持高压态势,现将在线监控、涉水、涉气、自然保护地等相关案例进行整理,现将2023年查处的第三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供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参考。 

  1.湖北某建材有限公司在线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案 

  根据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交办的问题线索,2023年 7月26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鄂城分局执法人员对湖北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未安装湿度计,工控机湿度设置为固定值6%,未按照标准进行折算,不能真实反映颗粒物的排放浓度,该公司未保证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法人员将该案呈报市生态环境局立案查处,2023年9月19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3年9月26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作出罚款的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梁子湖区某养猪厂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制度案 

  2023年6月27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梁子湖区某养猪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养猪厂西北方向猪舍有一溢流孔,猪舍内灰色液体通过溢流孔流出,未进入化粪池,经过一条沟渠流向林地,且沟渠内有明显水流和黑褐色粪污。该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执法人员将该案呈报市生态环境局立案查处,2023年8月8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养猪厂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3年9月14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23年9月26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的决定目前违法行为已改正、罚款已缴纳。 

  3、鄂州市某机动车辆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2023年5月31日,鄂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鄂州市某机动车辆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看该公司环保检测线视频录像,发现该公司柴汽混合线2023年5月19日16时33分至16时38分对车牌号为鄂BEZ**的小型普通客车进行尾气检测,检测过程中该车辆有明显黑烟排放; 2023年5月29日9时18分至9时30分对车牌号为鄂GGG**的皮卡车进行了尾气检测,检测过程中该车辆有明显的黑烟排放,该公司对上述两台车辆均出具了尾气检验合格报告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法人员将该案呈报市生态环境局立案查处,2023年7月4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8月15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8月31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的决定目前违法行为已改正、罚款已缴纳。   

  4、湖北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2023年5月31日,鄂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湖北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调取录像发现该公司在2023年2月14日9时38分对车辆鄂G6NZ**进行检测时,只对其中一个排气管进行采样(该车具有独立的双排气管); 2023年5月10日对车辆鄂B1ZY**进行检查时,该车辆无0BD,工作人员未进行手动监测发动机转速,车辆发动机转速过程数据一直为0该公司对以上两辆车均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法人员将该案呈报市生态环境局立案查处,2023年7月14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8月15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23年8月31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目前违法行为已改正、罚款已缴纳。  

  5、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违法排污案 

  2023年8月17日,鄂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对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鄂城区吴楚大道樊口第二中学路段项目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公司租用了5台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施工作业,我局执法人员同时委托南京路源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公司正在作业的5台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进行现场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轮式装载机(L926)、液压挖掘机(PC60-8)的光吸收系数(m-1)2台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不达标。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制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III类标准(Pmax≥0.5m-1)的限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法人员将该案呈报市生态环境局立案查处,2023年8月31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9月14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9月26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处罚决定,目前该罚款已缴纳。 

  6、鄂州市某露营管理有限公司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制度案 

  2023年9月12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梁子湖分局执法人员对鄂州市某露营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的鄂州市营地项目地址位于梁子湖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验区内,该公司已建设游客中心、男厕所、女厕所等设施,但未办理环评审批等相关手续。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相关规定。 

  执法人员将该案呈报市生态环境局立案查处,2023年9月26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及时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鄂环发〔202127号)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该公司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造成危害后果,2023年9月26日经局案审会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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