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2023年第三季度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日期:2023-10-09

  为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典型案例的指引作用,鄂州市生态环境局整理汇总了一批办理的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典型案例,涉及非法处置、非法排放危险废物等行为,现予以公开。

  案例一:鄂州市某脱模剂经营部涉嫌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案 

  一、案情介绍 

  2023年7月12日,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脱模剂经营部非法从事废机油收集、贮存、处置的环境违法行为。鄂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及鄂城大队执法人员迅速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该脱模剂经营部厂区中间位置建有5个成品罐(1个5吨、1个4吨、2个3吨、1个2.5吨),其中1个5吨装满黑色液体,其余成品罐为空罐,大门北边露天堆放30个油桶(每桶容积为165Kg),其中27个为空桶,3个为装满黑色液体油桶,其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收集、贮存、处置废机油(危险废物类别HW08),该经营部在生产过程中废机油泄漏至未采取防渗措施的地面。 

  二、查处情况 

  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经营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收集、利用、处置废机油,生产加工成脱模剂,在生产过程中,未采取任何环境防护措施,致使废机油撒漏至地面,渗透进土壤里,造成环境严重污染。鄂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经营部内的相关设施、设备予以查封(扣押)。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湖北华正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经营部内的土壤进行了现场检测和采样,报告显示:1#、2#监测点位的石油烃(C10-C40)超标。同时委托湖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对该经营部的固体废物危险特性进行鉴定,报告显示:该经营部非法收集的废油和在加工后的脱模剂两类固体废物均具有毒性(T)的危险特征,根据其污染物指标,确定其均属于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00-08。 

  该经营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该经营部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鄂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8月10日将该案移送至鄂州市公安局,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于2023年8月25日对该经营部污染环境案进行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 

  三、案例评析 

  (一)重视群众举报线索和日常巡查,主动出击精准发现环境污染问题,将群众投诉举报线索作为发现违法问题的重要途径,广泛发动群众监督,健全环境问题发现机制。该经营部位于农村村湾内,虽然位置偏僻,极具隐蔽性,依旧难逃群众监督的千里眼。 

  (二)此案件属于无证经营危险废物的典型案例,通过加大有关涉危险废物违法危害性的宣传工作力度,不断提升社会公众参与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刑法强大的惩罚、震慑效用,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违法行为。警示企业、个体经营者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通过严厉整治此类“散乱污”式非法作坊,做到“以点带面、震慑一片”,以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切实维护区域生态环境平安稳定。 

    

  案例二:湖北某矿业科技有限公司私设暗管违法排放有毒污染物案 

  一、案情介绍 

  2023年7月20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葛店分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有红色污水排入港内污染环境。执法人员立即对葛店范围内长江排口开展溯源排查,经溯源发现在湖北某矿业科技有限公司大门口约15米处雨水井内设置 1根管道,正在排放红色不明液体,并伴有刺鼻气味,其颜色、气味均与港内水体情况高度吻合。经现场核实,该公司在8#池子旁地下机房内设有抽水泵(地下机房通过一根管道与8#水池连接),抽水泵连接有由2根各30米长、直径9cm的PVC管(2根管连接处可拆卸),并与预先埋入的管道连接,通向厂外市政雨水井。该公司私设暗管将不明液体排放至市政雨水管网并排入无名港。湖北省生态环境厅鄂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该公司废水及周边地表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厂外排水井重金属总铜、总锌、总锰、总镉、总锰均超标,其中总铜取样结果为126mg/L(标准限值:0.5mg/L),超标251倍;总镉取样结果为0.518mg/L(标准限值:0.1mg/L),超标4.18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二、查处情况 

  2023年7月20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葛店分局对该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将该案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立案审批后,鄂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的相关设施、设备予以查封(扣押)。 

  2023年7月2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有关规定,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鄂州市公安局,鄂州市公安局葛店分局于2023年8月8日对该公司污染环境案进行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 

  三、案例评析

  (一)高度重视群众举报,及时进行核实。群众投诉举报是发现环境违法线索的“金矿”。本案作案方式极为隐蔽,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群众的投诉举报线索进行认真分析研判,精密周祥部署,精准溯源违法企业,迅速查办了本案件。 

  (二)加强执法监测联动,及时锁定证据。本案中,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葛店分局联合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共同办案,强化执法监测联动。在发现该企业涉嫌环境违法行为后,执法人员及时提取证据,监测人员同步采样监测固定证据,形成闭合证据链,保证案件质量,并成功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办。 

  (三)充分使用配套办法,严惩违法行为。本案中涉案企业通过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性质恶劣,符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中应当实施查封的情形,执法人员现场对违法排污工序依法实施了查封,有效打击了违法者的嚣张气焰。 

    

  站点地图网站标识码:4207000018 鄂ICP备05017375号   鄂公网安备42070402000209号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书编号42071499007-00001
主办单位: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人:陈静 联系电话:(027)60281828 地址:鄂州市文苑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