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因双方签订协议本身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导致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工作开展受到一定限制,且存在对赔偿义务人威慑力不足的问题。而该案是我市首例、湖北省第二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件,开创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先河,提升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效力,有效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执行。磋商程序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强制性诉前程序,有效提高了依法行政的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和减少了行政机关是诉累,同时,司法确认程序助力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执行。
法院在审查生态环境赔偿协议后,经过公告,认为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确认协议有效。在法院下达裁定确认协议效力文书后,赔偿权利人可以在赔偿义务人逾期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赔偿义务时,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有效提高了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刚性。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积极加强与法院联动,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常态化,为鄂州“两区一枢纽”建设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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