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现状
自2018年全国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以来,鄂州市共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27件,已办结6件,其余案件正在办理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主要涉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湖泊、农业、卫生健康等领域。目前,仅有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领域开展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其他领域尚未开展该项工作。虽然我市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方面初见成效,但仍然存在很多不足,需要不断的推进和完善。
二、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鉴定费用较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机构较少,由于缺乏充分的市场竞争,鉴定评估机构收费普遍较高,小案件需要几万元鉴定费,大案件需要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鉴定费,而且很多案件的鉴定评估费用远远超过了相应赔偿的费用,中小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可能承受不起该项费用,不利于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二)缺乏资金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越来越多,部分赔偿主体欠缺赔偿能力,导致部分案件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及生态修复费用无法保障。
(三)缺少技术支撑。湖北省仅有5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机构,鉴定资质齐全的仅有湖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一家,其他鉴定机构鉴定资质均不齐全,可供选择的鉴定机构较少,且鉴定时间较长。
(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一刀切”。一些很小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例如露天堆场,水、气、噪声等较低浓度、短时间超标行为,鉴定出来的赔偿数额远远低于所需的鉴定评估费用,增加了赔偿主体的经济成本及相关行政部门的行政成本。
三、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对策和建议
一是出台政府指导价,加强鉴定费用监督工作。政府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程度、赔偿主体的承受能力、鉴定工作难易、工作量大小等区分制定收费标准,同时,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收费监督工作,严禁出现行业垄断行为。
二是建立财政专户,落实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相关要求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资金保障工作,设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专户,用于支付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费用及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三是加强技术支撑。加强培养鉴定评估技术人才及鉴定评估机构,增加鉴定评估机构的数量、增强市场竞争活力,提高鉴定评估服务质量及效率。
四是设置不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标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严禁一刀切,上级生态环境主管应当出台关于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不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标准,通过宣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或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等方式给予企业警示,既减轻了企业的经济负担,又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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