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式的现状。目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式主要有三种:生态修复、替代性修复和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实践中,通常以生态修复为首选,以替代性修复和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为补充。因大气、水、噪声等污染物具有自我净化或者自我衰减的特点,这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通常无需进行生态修复,更多的是采取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这种简单且快捷的方式履行赔偿义务。土壤污染、矿山破坏、砍伐林木等生态环境损害案件需要进行修复,一般采取生态环境修复或者替代性生态修复的方式履行赔偿义务。现有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式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还需进一步完善。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式存在困难和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谁污染,谁担责”的基本原则及《民法典》“谁损害,谁赔偿,谁修复”的相关规定,有效破解了“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但是由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鉴定评估费用高、修复费用多,修复难度大、修复标准不一、修复时间长等问题,以生态修复、替代性生态修复或者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等方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均需要高额费用,且替代性生态修复方式除了需要高额修复费用外,还需要实施生态修复工程,一些赔偿主体经济承受能力有限,生态修复达不到修复目标,导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式之探索
为了更好的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问题,应当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式。
一是明确划分赔偿责任主体。部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涉及多个赔偿主体,需要对赔偿责任进行明确划分,应当赋予赔偿权利人参照《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划分责任的权利。具有连带责任的赔偿主体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赔偿主体之间可以自行约定赔偿份额。对划分赔偿责任的主体予以明确,可以有效分解赔偿责任,更利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执行。
二是创新替代性修复方式。替代性修复方式目前比较单一,主要以修复生态环境为主。对于没有经济能力承担生态修复的,且赔偿数额较少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付出与赔偿金相当的劳动力的方式履行赔偿义务,例如,巡湖、巡山、清扫马路等方便执行的方式,既能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又能减轻赔偿主体的经济压力。在当前优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应当鼓励和支持这类赔偿方式。
三是实施多措并举方式。为了高效便捷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赔偿主体可以采取多措并举的方式履行赔偿义务。既可以采取生态环境修复与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相结合的方式,又可以采取替代性生态修复与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相结合的方式,还可以采取生态环境修复与替代性生态修复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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