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某省某钢厂将其废渣(危险废物)委托给无证单位处置,被他人非法倾倒至花湖开发区,造成花湖开发区环境污染。按照管辖原则,本案由鄂州市管辖,市生态环境局代表市人民政府负责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经过多轮沟通和协调,赔偿义务人积极清除污染,并支付处置费11265965元;委托湖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鉴定评估,并支付鉴定评估费。经评估,生态环境损害价值总额为1473419元。
会上,市生态环境局在结合省环科院出具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结论的基础上,向赔偿义务人提出了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473419元的主张,并向赔偿义务人阐述了生态环境损害事实、赔偿理由、主要证据、相关法律依据及规定,与赔偿义务人就赔偿责任、承担方式及履行期限等问题展开磋商。经过磋商,赔偿权利人与义务人达成共识。赔偿义务人同意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用于我市相关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本次成功磋商,对开展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工作具有积极意义。“我们将在总结本案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让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落地生根,‘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观念成为社会共识,倒逼企业守法经营,承担保护生态环境的主体责任。”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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