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公布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第二批)

信息来源: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日期:2021-11-04
  为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近年来,我局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合作联动,紧密配合,查处了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私设暗管偷排偷放、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等一批环境违法犯罪案件,有力震慑了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现将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代某某等4人跨省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

  ()案情简介

  2021319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鄂州市花湖开发区利联汽配城后方空地有人非法倾倒不明工业固体废物。接到举报后,鄂州市生态环境局高度重视,迅速启动与公安部门的联动机制,组织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和公安部门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并在第一时间将相关情况向省生态环境厅和鄂州市人民政府报告。

  经现场调查发现,该处倾倒点有若干堆呈浅绿色膏状的废渣,散发出较为浓烈的刺激性气味,废渣堆经雨水浸出的液体呈绿色。经查,代某某通过网上货运平台发布运输信息,经货车司机王某等人于202138日、39日、318日分三次将14(共计420吨左右)废渣倾倒在花湖开发区利联汽配城后方空地。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处废渣来源于湖南某钢铁公司,磅单显示废渣为焦化工艺经脱硫处理后产生的硫膏(含杂质的硫磺)320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该处疑似危险废物进行了取样鉴定,鉴定结果证实该处废渣属于危险废物。

  (二)查处情况

  2021322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项的规定,将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有关材料移送给鄂州市公安局。鄂州市公安局于2021329日立案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代某某等4人涉嫌污染环境罪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目前,该案已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联合鄂州市人民检察院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与某钢铁公司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赔偿金额147万元。并安全转运处理“硫膏”400吨、硫膏沾染物600吨、污染土壤4278.9吨。

  (三)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跨省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案件,且危险废物倾倒数量较大,案发时正值雨季,环境安全隐患大,违法行为性质恶劣。为避免危险废物对环境造成次生污染,执法人员加快推进案件调查进度,迅速赴湖南调查取证,同时采取设置警戒封场、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对露天堆放的固体废物进行采取覆盖、围挡等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及时启动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积极同某钢铁公司多轮磋商,达成赔偿共识,磋商会当日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在7日内执行履行赔偿义务,打破 “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怪圈,做到应处尽处,应赔尽赔。

  二、涂某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

  (一)案情简介

  2021923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鄂州市程潮铁矿塌陷区空地有人倾倒不明固体废物。接到举报后,鄂州市生态环境局高度重视,迅速启动与公安部门的联动机制,组织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和公安部门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调查。

  经现场调查发现:该处堆放的不明固体废物呈灰白色,且有刺鼻气味,约300吨,上面用防尘网进行部分覆盖。经查:不明固体废物是脱硫膏,涂某某于四、五年前从湖北省某冶钢公司购买,由于销路出现问题,一直存放于其租赁的鄂州市泽林镇原长城电器厂厂房内。现因该厂房需收回,涂某某就雇用车辆将脱硫膏运至程潮铁矿塌陷区空地处倾倒。鄂州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该处疑似危险废物进行了取样鉴定,鉴定结果证实该处脱硫膏为危险废物。

  (二)查处情况

  2021926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项的规定,将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有关材料移送给鄂州市公安局。鄂州市公安局立即立案侦查,并对该公司涉案人员予以刑事拘留1人,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三)案例分析

  本案案源来于信访投诉。执法人员在信访调查处理过程中,凭借良好的专业素养和高度的责任心,敏锐地察觉到该案可能涉及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并第一时间委托技术部门进行危险废物的认定,精准确定违法行为。同时该案是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同公安机关紧密联动、形成高效震慑的典型案例, 迅速、有效地打击严重污染环境犯罪行为。

  三、湖北省某石业有限公司泥浆废水直排、污染农田,移送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

  (一)案情简介

  2020929日上午接到群众举报,鄂州市鄂城区泽林镇兴业大道附近农田被污染。鄂州市生态环境鄂城分局执法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开展现场调查,调查发现:被污染农田约2亩,主要原因是有大量泥浆废水排入,经查泥浆废水来源于湖北某石业有限公司。该公司主要经营石材及其工艺品加工业务,公司建有三级废水沉淀池但未正常使用,切割石材过程中产生的泥浆废水未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污染周边农田。污染之后公司对农田进行清理,并对农户予以赔偿。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二)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20201010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01126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201224日下达《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10万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该公司涉案人员予以行政拘留1人。

  (三)案例评析

  一是时效性,接到居民投诉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迅速到达现场、精准锁定违法主体、环境违法行为,及时责令违法主体停止排污并对造成的环境污染予以消除,同时予以赔偿。

  二是威慑性,对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保持生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严惩该类环境违法行为,违法主体不仅要受到行政处罚,同时要履行刑事责任。

  三是借鉴性,为执法工作办理类似案件提供样板,对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案件办理有参考借鉴作用。

  四、鄂州市某建材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泥浆,移送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

  (一)案情简介

  202092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临空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建材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从事机制沙生产,机制沙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废泥浆通过私设暗管排放至厂旁沟渠,再通过沟渠排放至配套机场建设的花马湖电排站支流港道的雨水排口处,最后通过雨水排口排放至花马湖电排站的支流港道内。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二)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2020916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01010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20121日下达《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15万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该公司涉案人员予以行政拘留1人。同时该公司对生态予以替代性修复41.8万元。

  (三)案例评析

  一是执法过程要善于观察、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线索。该案是执法人员巡查中发现厂旁沟渠内有机制沙生产企业排放特征污染物(废泥浆)主动开展排查。

  二是证据锁定精准。执法人员以违法线索为出发点,剥茧抽丝、追本溯源、精准锁定企业私设暗管的重要证据。

  三是违法主体受到应有制裁。不仅承担行政处罚、对生态环境予以修复,同时追究刑事责任。

  五、鄂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移送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

  (一)案情简介

  202093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华容分局对鄂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项目开展现场检查,该项目位于鄂州市红莲湖区东岸。检查发现:该项目一期污水处理站提升泵站未正常运行,废水排放红莲湖。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二)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2020915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01010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201029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2020121日下达《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30万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该公司对涉案人员行政拘留1人。同时该公司对生态予以替代性修复57万元。

  (三)案例分析

  一是湖北素称“千湖之省”,鄂州市是“百湖之市”。随着城市建设的蓬勃发展,较多房地产建设项目都依湖而建,执法人员要加大沿湖巡查工作、持续打击污染水环境违法行为。

  二是该案证据锁定精准,污水处理站设施未正常运行关键证据是污水处理设施闲置未通电源,执法人员及时予以锁定。

  三是该类设施不正常运行案件不仅可办理移送拘留,同时可办理查封扣押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执法人员在办理类似案件中应用全法律给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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