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完成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

日期:2022-05-17
   2022年5月6日,鄂城区人民法院针对“鄂州市胜灵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污染土壤”生态损害赔偿案件,依法裁定确认鄂州市生态环境局与胜灵矿业公司签订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有效。此案是鄂州市首例由法院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作出的司法确认,为鄂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开创了鄂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新局面。

2020年11月9日凌晨,鄂州市胜灵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磨石山选沉淀池坝体发生溃口事故鄂州市生态环境环境执法人员迅速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并对胜灵矿业公司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责令胜灵矿业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5.2万元

2021年4月,鄂州市生态环境局与胜灵矿业公司共同委托湖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对胜灵矿业公司沉淀池溃口冲积废水及尾渣底泥所至地表范围内的土壤环境进行鉴定评估。经评估,胜灵矿业公司沉淀池溃口事故导致评估区域土壤生态环境污染且达到损害程度,对受污染土壤开展修复工作所需最低费用为人民币92.88万元依据《民法典》《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坏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的相关规定,鄂州市生态环境局代表鄂州市人民政府开展本案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工作。

2021年12月,鄂州市生态环境局与胜灵矿业公司就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磋商,并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该协议确定胜灵矿业公司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人民币36.2232万元,同时,采取“超富集植物提取+低积累植物套种+农艺措施调控技术”方案对受污染土壤进行修复,修复期限为8年,由于本案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期限较长,为保障该协议切实履行到位,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赔偿协议申请鄂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司法确认。

据此,鄂州市胜灵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展为期8年的生态修复,将受到鄂州司法有力监督。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赋予磋商协议强制执行效力,促进磋商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引导企业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促进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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