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根据市纪委鄂州纪发【2015】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信息报备制度
(一) 报备范围
局机关及二级单位在职工作人员。
二、严格履行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
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原则上不予批准。因特殊情况确需出国(境)的,本人向局党组书面申请,局党组研究提出意见,向市委组织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出国(境)理由、时间、费用情况、在外停留时间等。
其他工作人员向科室领导、分管领导书面申请,由市局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向局党组报告。
三、严格因私出国(境)证件集中管理
集中管理的证件包括: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等。2016年5月1日之前,已办理出国(境)证件的工作人员将证件上交市局组织人事部门统一集中管理。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全局都要对此项工作予以高度重视,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办理。
(二)认真落实。此项工作由局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各科室、二级单位协办。
(三)严肃追责。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个人以不正当方式和手段申办出国(境)证件的,不如实申报、不按组织程序报批的、不按规定上交证件的,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01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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