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姓名或名称:鄂州市宝磊工贸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该公司厂区一期立窑中3、4号立窑烟囱烟气直排,配套建设的除尘设施未开启,在生产过程中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款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决定作出机关: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日期:202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