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周志民
主要违法事实:该公司2024年7月7日至2024年7月28日,该公司的1-4#焦炉排口日数据超标44条,其中烟尘8条、二氧化硫18条、氮氧化物18条,该公司超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鄂环发〔2021〕27号)
处罚内容: 不予行政处罚
决定作出机关: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日期: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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