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该当事人租赁鄂州市鄂城区西山街道朱家垴村六组大通八分公司大院露天堆放砂石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
决定作出机关: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日期: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