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洁城垃圾处置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摘要(鄂州环不罚字〔2024〕5号)

信息来源: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日期:2024-10-16

  被处罚人姓名或名称:鄂州市洁城垃圾处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757010286X 

  法定代表人龚波 

  主要违法事实:根据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提示,2024年6月9日至6月10日,该公司废水总排口化学需氧量日均值分别为146mg/L、112mg/L(标准≤100mg/L),化学需氧量日均值超标。根据现场查看COD在线设备,该设备于2024年6月8日12:47分负漂超限,直至检查时6月11日15:58分校正异常,COD在线设备故障维修持续超过48小时,且故障发生后未启用手工监测,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鄂环发〔2021〕27号) 

  处罚内容:不予行政处罚 

  决定作出机关: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日期:202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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