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决定书 鄂州环查(扣)字〔2022〕3号

日期:2022-06-01

  童新,男,汉族,198481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1126198408120810。住址:湖北省蕲春县赤东镇东风渔场

    

  我局于2022518日对你的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可能造成严重污染。以上事实有《鄂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的厂区内的:1.电源配电箱1台;2.槽体8处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261日起至2022630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存放于你厂区内。在此期间,你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扣押)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 

  如你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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