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姓名或名称:陈*
主要违法事实:该当事人的挖掘机进行非道路移动机械烟度检测。结果显示烟度检测平均值为2.92m-1(排放限值0.5m-1),超标排放。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
决定作出机关: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日期: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