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姓名或名称:余*
主要违法事实:该当事人的养殖场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贰仟圆整。
决定作出机关: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日期: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