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姓名或名称:李**
主要违法事实:该当事人的公司固体废物综合回收利用(非建材)项目主体工程于2023年6月建成,7月开始调试设备,8月正式投产。但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除尘设施未建成、未验收便投入生产。
行政处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内容: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圆整
决定作出机关: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日期: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