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鄂州环不罚字〔2023〕9号

日期:2023-08-23

  被不予处罚人姓名或名称:湖北容百锂电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352349484N 

  法定代表人:相烈 

  主要违法事实:该公司为鄂州市2022年重点排污公司,排污许可证规定,生产废水排口(DW001)、废水总排口(DW003)需安装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检查发现:生产废水排口(DW001)未按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废水总排口(DW003)已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但未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未验收,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鄂环发〔202127号)第十五项的规定、该公司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处罚内容:不予行政处罚 

  决定作出机关: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处罚日期:2023年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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